在工程造價領域,經常聽到“審計”“審核”“評審”這幾個詞,很多人可能覺得它們差不多,其實它們可大不一樣!今天就來好好嘮嘮它們的區別,用一些真實的案例給大家講清楚,保證讓你聽得懂、記得住。
一、定義與性質:它們到底是干啥的?
先說“審計”,工程造價審計就好比是給工程項目做個全面的“體檢”,從項目立項開始,一直到竣工,整個過程都要查個遍。它主要看這個項目有沒有按照規定來做,有沒有亂花錢、浪費錢的情況。審計是一種監督工作,依據國家的審計法和相關規定來進行。
比如,某機場的停車場工程,建設單位把招標工程量直接當結算工程量,沒去現場實際看看。結果審計人員一查,發現實際面積只有招標工程量的一半,一下子揪出了施工單位在結算中弄虛作假,套取了1600萬元資金的問題。
再看“審核”,工程造價審核更像是給工程造價文件做個“精細檢查”。主要就是看看工程預算、結算這些文件里的工程量算得對不對,價格合不合理,費用有沒有算錯。
審核是一種管理手段,目的是把好造價這一關。比如,某水利工程標底審核時,發現一種水下不分散混凝土施工的單價高達1200元/立方米。審核人員仔細一核算,最后核減了超過50%的費用。
最后說“評審”,它一般是在項目前期搞的,主要是對造價方案做個評估和論證,看看這個方案在技術上能不能行,在經濟上劃不劃算。評審更像是一種決策前的參謀工作,提前把關,避免項目后期出問題、花冤枉錢。
比如,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投標文件里設備選型和價格有問題。評審專家一分析,發現國產設備和進口設備沒啥明顯差別,但價格卻差很多。經過評審,把單價中多計的管理費、利潤、稅金等審減了40多萬元。
二、目的:它們為啥要這么做?
“審計”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看項目是不是合法合規,有沒有效益。簡單來說,就是防止有人亂花錢、違規操作。比如前面提到的機場項目,因為“三邊”工程(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和業主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導致投資超概算3.5億元。審計人員通過復核設計圖紙和變更,發現多計了18萬立方米工程量,多結了540萬元工程款。
“審核”的目的就更具體了,主要是看工程造價本身對不對。比如工程量有沒有算錯,價格合不合理。像某磚混結構住宅樓工程,審核人員發現主體工程設計變更和簽證的工程量重新組價時,部分定額子目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存在所取費用低于定額費用的情況。審核最終核減了大量不合理費用。
“評審”的目的則是提前把關,避免項目后期出問題。比如某城市的軌道交通項目,在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階段,政府組織了專家團隊對項目的整體造價方案進行評審。專家們重點分析了項目的施工方案、設備選型、材料采購計劃以及總體造價預算。他們發現,原設計方案中部分施工工藝雖然技術上可行,但成本過高,且存在優化空間。通過調整施工工藝和優化設備選型,評審團隊提出了更為經濟合理的方案,預計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可節省約15%的建設成本,同時確保了項目的質量和進度。這一評審意見為項目的順利推進提供了重要的決策支持,避免了后期因方案不合理而導致的成本超支和工期延誤問題。
三、執行主體:誰來干這個活?
“審計”通常是由國家審計機關或者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干。比如前面提到的機場停車場工程,就是審計機關查出來的。
“審核”就比較靈活了,可以是建設單位內部的人來做,施工單位也可以自己先審核一遍,當然也可以委托專業的造價咨詢公司來做。比如前面提到的水利工程標底審核,就是專業的審核中心完成的。
“評審”一般是由政府部門組織專家團隊或者專業機構來搞。比如前面提到的污水處理廠項目,就是審計人員和相關專家一起完成的。
四、內容側重點:它們都查些啥?
“審計”可不只是查數據,它還要查流程。比如合同簽訂有沒有問題,招投標程序是不是合規,資金流向對不對。像前面提到的機場項目,審計發現工程招投標流于形式,工程造價存在虛高的風險,同時業主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導致項目投資超概算。
“審核”主要集中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依據、取費標準這些具體的地方。比如前面提到的住宅樓工程審核,發現主體工程設計變更和簽證的工程量重新組價時,部分定額子目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存在所取費用低于定額費用的情況。
“評審”則側重于整體造價方案的合理性。比如施工方法是不是經濟,有沒有浪費的地方。像前面提到的污水處理廠項目評審,發現投標文件中未將人工、輔材、機械作為計算基數計算管理費和利潤,而在價差調整中對上述費用進行補償是沒有依據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五、時間節點:啥時候干這個活?
“審計”一般是在項目完成后才開始。比如前面提到的機場項目,就是項目結束后審計機關才介入的。
“審核”就貫穿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尤其在預算編制和結算階段特別重要。比如前面提到的水利工程標底審核,就是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完成的。
“評審”一般是在項目前期搞的,比如可研階段或者設計階段。比如前面提到的污水處理廠項目,評審就是在項目前期完成的。
六、成果形式:最后出啥東西?
“審計”最后會形成一份審計報告,指出問題并提出整改建議。比如前面提到的機場項目,審計后就出了報告,指出多計工程量和超概算等問題,并提出整改建議。
“審核”會出一份詳細的審核報告,列出差異原因及調整金額。比如前面提到的水利工程標底審核,最后就出了審核報告,列出不合理費用的差異原因及調整金額。
“評審”則會生成一份評審意見書,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比如前面提到的污水處理廠項目,評審后就生成了評審意見書。
七、法律效力:這東西有啥用?
“審計”雖然厲害,但它的效力只對被審計單位有約束力。比如前面提到的機場項目,審計結果對其他單位就沒有連帶法律約束力。
“審核”結果對業主單位有一定建議性,但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比如前面提到的水利工程標底審核,業主單位可以根據審核報告進行調整,但審核結果本身沒有強制力。
“評審”意見書也是作為項目審批的參考,本身沒有法律強制力。比如前面提到的污水處理廠項目,業主單位可以根據評審意見書進行調整,但評審意見書本身也沒有法律強制力。
總結
通過上面這些案例,大家應該能清楚看到,“審計”“審核”“評審”雖然聽起來有點像,但其實差別很大。審計是全面監督,審核是精細檢查,評審是提前把關。它們的目的、執行主體、內容側重點、時間節點、成果形式和法律效力都不一樣。希望大家以后在工程造價工作中,能分清楚這三者,用對方法,避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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