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官網發布《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規定》(簡稱《規定》),《規定》共15條內容,將于6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據悉,為落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規定》適用對象為深圳市市域范圍內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具體配建方式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按住房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規定》明確了兩種保障性住房移交建設模式:一、城市更新單元優先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折算成獨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無償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發建設。二、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在已出讓的開發建設用地實施過程中與商品住房一并建設,建設完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
在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方面,《規定》明確,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單元改造類型結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間范圍圖明確的分類地區確定,一、二、三類地區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準比例分別為20%、18%、15%。
在移交面積和地價方面,《規定》明確,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應當先測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再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積率折算確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關建設標準、規范的,優先將用地無償移交政府,且不參與該城市更新單元開發建設用地的轉移容積測算。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關建設標準、規范的,及政府明確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規定測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建設完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產權歸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所有,免繳地價。
《規定》特別明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與其他類型用房整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無法移交用地的,與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城市更新單元建設的商品住房預售時,實施主體應當同步告知購房者項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關信息。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明確,在《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施行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已審批通過且未開工的城市更新單元,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已明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報主體或實施主體可將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的40%調整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積率折算成用地無償移交政府,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調整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非強制性內容的修改程序申請規劃修改。申報主體或實施主體也可將城市更新單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的50%調整為商品住房,其余50%調整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調整無需申請規劃修改,直接在用地批準或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同步研究確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免繳地價。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城市更新單元,上述調整后涉及地價變化的,應當按規定補足地價。
樂有家研究中心認為,該新規一方面增加了保障房多渠道供應,同時按比例配建,免繳地價、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調整為商品房等,減輕了開發商壓力,保障開發商的利潤空間,有利于推動城市更新改造的進程,構建長期健康的發展模式。
來源 |深圳特區報
編輯 | 陸楚一
審讀 | 張蕾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潘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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