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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自古以來就被人們奉為圭臬。人類社會是沒有絕對的自由出現的,任何人的行為都應該被約束在法律的框架之內。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而且結構正在不斷完善的過程當中,所以我們的法治建設也處在相對成熟的階段。當然,古代社會雖然是人治社會,法律同樣也是存在的。
一般來說,古代的律法體系都是針對社會上的種種犯罪行為來制定的。而被律法懲處的人,也只有罪犯本人而已。
但是到了元朝,我國的律法體系卻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元朝開創了燒埋銀的制度,用以安撫家屬,穩定社會秩序。燒埋銀制度具體指的是什么意思?
燒埋銀這一特殊的形式,又是在怎樣的社會背景當中誕生的?
- 形成條件,安撫人心
法律界和歷史界的學者們對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其范圍和層次都是有限的。
這是因為,我國的封建社會屬于典型的人治社會。君王是社會的主要掌控者,他的意志就可以直接代表整個國家的意志。
君權神授和天人合一的思想,賦予了君王極高的地位和權力,也讓他們成為了當之無愧的主宰。朝廷法律的制度,本身也是以君王個人的利益為轉移的。
現代社會所追求的平等、公正、邏輯嚴謹等法律精神,在古代社會并不成立。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這些說法,并未被真正落實。
雖然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但是不得不提的是,法律本身也承擔著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因此,該有的規章制度,還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說殺人償命,這就是最基本的社會原則。不過最開始,殺人是不一定需要償命的。當施暴者對受害者造成傷害之后,他只需要承擔一定數量的經濟賠償,就能夠安撫受害者及其家屬,免于承擔罪責。
從這一時期開始,社會犯罪行為就已經直接跟經濟賠償扯上了關系。即使出現了傷害別人生命安全和身體權益的行為,施暴者也能夠通過經濟手段來擺平問題。
不過,這一約定俗成的原則始終是畸形的。一個人的生命權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如果只是通過經濟手段來懲罰施暴者,那法律就無法對擁有巨額財富的社會成員起到威懾和制約作用。
所以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開始針對犯罪者本身做出懲戒,而且懲罰的力度也在加大。
這是社會進步的趨勢和體現,但還不夠成熟和完善。到了元朝,燒埋銀制度出現了。
這一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有跡可循的。
元朝的統治階級和貴族都是蒙古人,而在蒙古人的傳統社會當中,“燒飯”是一種歷史悠久的社會民俗。
所謂“燒飯”,這并不是我們現代人所理解的燒飯。嚴格來說,這是一種祭祀習俗。
燒飯,燒的并不是死者本人,而是一些用于祭祀的牲畜。這是傳統的喪葬儀式,而且是只有貴族才能享受的儀式。
人們通過燒飯來表達對死者的懷念,這一行為也暗含著溝通陰陽的作用,能夠讓死者的靈魂真正安息。只有完成了燒飯儀式,喪葬儀式才能算是全部完成。
燒埋銀制度,正是這種傳統的燒飯制度的延伸。火燒的方式,在蒙古部落內部是非常常見的。
后來建立了元朝,蒙古部落的貴族也把這一習俗帶到了中原。所以確切來說,這是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和溝通的體現。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蒙古族內部本身也存在著通過經濟賠償來抵消殺人罪罰的行為。
這種行為是對律法尊嚴的侮蔑,從正義的角度來說當然是不可取的。但我們的社會并不總是非黑即白的,所以即便不可取,這種行為也仍然廣泛存在。
這是一種客觀事實,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
而且,少數民族部落在法律等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設,根本就沒有中原政權先進。在中原王朝已經取消了經濟賠償的方式時,他們卻還是保留著這一方式。
元朝建立以后,同樣的問題仍然在社會范圍內廣泛存在著。
尤其是在一些血親傷害,以及加害者和被害者身份地位懸殊的案件當中,這一問題更是非常明顯。
令人無奈的社會現實,為燒埋銀制度的出現創造了相當有利的條件。
古代民間社會,本身也有著這樣的基礎。
受害者和加害者私下和解,簡直屢見不鮮。一場非常嚴肅的刑事案件,最后還是會演變為民事賠償案件。這是不良現象,可中原地區的落后狀況還是根深蒂固的。
蒙古族內部本身就有著燒飯的習俗傳統,也有著私下和解的普遍情況。他們當然會把這一現象傳承至元朝,這是毋庸置疑的事情。
當然,中原地區的民間社會本身也有著私下調解的傳統。中原傳統與蒙古族的傳統相結合,燒埋制度的出現更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而且,這一制度本身也是響應了眾多的社會需求的。
另外,除了擁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條件之外,元朝時期的燒埋銀制度還有著上層統治階級的大力推動和支持。
- 統治階層,大力推動
忽必烈是元朝的創建者,也是成吉思汗一脈相承的后人。作為元朝的當家人,他把眾多的蒙古族習俗帶到了中原地區。
忽必烈是一位相當重視民族傳統保護工作的皇帝,他雖然有著逐鹿中原的野心,但也始終沒有忘記自己的來路。即使是成為了天下之主,他也沒有忘記自己是蒙古人。
當然,能夠帶領蒙古族走向天下霸主地位的他,也絕對不是冥頑不靈、不知變通的人。他的思維相當靈活,眼界也非常廣闊。
他總是能夠把中原文化的特色融入到蒙古族文化當中,也總是能夠滿足大部分社會民眾的利益。
他既能夠堅持祖訓,守好傳統,也能夠靈活變通,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來發布相應的施政方針和政策。
燒埋銀制度,這是蒙古族的傳統習俗。而且,成吉思汗執政時期,就已經確定了這一制度的合理性。
具體來說,就是加害者可以通過金銀賠償的方式來安撫受害者的家屬。即使是殺了人,他也可以不用償命。這樣的制度,對于具有一定經濟基礎的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而且,大多數刑事案件當中,受害者都是貧苦家庭出身。有時候,受害者本人就是一個家庭的頂梁柱。他是主要的勞動力,也承擔了一個家庭的主要經濟負擔。
如果此人身死,那么一整個家庭或許都會就此垮掉。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社會當中,勞動生產力的缺失,對于一個家庭來說,簡直就是致命的打擊。
這個時候,受害者家庭無法維持正常的運轉,對于他們來說,金銀賠償反而是更有意義的東西。
殺人償命,這確實符合社會公道,但是卻不符合受害者家庭的利益。他們拿加害者的命來有什么用呢?一條性命,并不能夠讓受害者活過來,也無法解決家庭以后的生活問題。
所以相比起來,經濟賠償反而是更有現實意義的東西。
成吉思汗正是基于這樣的考量,才會允許早期并不成熟的燒埋銀制度的存在。
忽必烈繼承了這一傳統,不過,他也對此做出了一定的創新。
在日漸成熟的燒埋銀制度中,加害者的經濟賠償有兩種名目。
第一種名目是受害者本人的喪葬費用,以金錢來衡量性命。而且蒙古族人一向講究死者為大,所以喪葬費用也是一筆相當不菲的費用。
至于第二種名目,則是安撫受害者家屬的費用。其性質,與我們今天社會中的撫恤金十分類似。不過這份撫恤金不是由社會發放的,而是由加害者直接支付的。
忽必烈對燒埋銀制度的繼承和創新,讓經濟賠償這一并不那么符合常規的補償方式,有了更加合理的名目,也能切實解決受害者家庭的生活難題。
在忽必烈的大力推動之下,燒埋銀制度在社會層面上廣泛推廣開來。
另外,他還根據中原王朝的禮法制度,對燒埋銀的具體數量做出了規定。
元朝之前的王朝,毫無疑問是宋朝。在宋朝的刑法當中,經濟賠償的現象就已經存在了。
根據加害者犯下罪過的程度,宋朝律法規定了判刑的等級,以及經濟賠償的具體數目。也就是說,中原地區的漢族老百姓對于燒埋銀已經有了一定的接受基礎。
為了讓老百姓盡快適應,忽必烈是在宋朝律法規定的基礎之上來衡量燒埋銀制度的數目的。這樣一來,老百姓不會對其產生抵觸心理,這一制度也能夠順利推行。
- 喪葬形式,與之有關
燒埋銀指的是對受害者家庭的經濟補償,而它之所以會使用“燒埋”這樣的字眼,就是因為元朝流行的喪葬形式其實是火葬。
在中原人的傳統觀念當中,火葬是對人的一種懲罰。自古以來,只有罪大惡極之人,才會進行火葬,而且還會被挫骨揚灰。
但是在蒙古人的觀念當中,火葬卻有著完全不同的意義。
元朝貴族受到佛教文化的影響,認為火葬是一種極其崇高的政治制度,可以使人的靈魂真正得到凈化。
佛教文化當中的高僧,其遺體一向都是通過火葬的方式來處理的。
中原地區的老百姓此時對佛教文化已經接受良好,元朝貴族階級又十分信奉佛教文化,自然,社會民眾普遍都能夠接受火葬的方式。
而且,元朝時期人口迅速增加,人口數量的上漲必然會伴隨著土地資源的緊缺。在寸土寸金的地方,土葬是對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
所以,不管是從社會現實情況來看,還是從社會民眾的意識傾向來看,火葬都是一種非常適宜的喪葬形式。
既然是火葬,燒埋銀當然會使用“燒埋”的字眼。
結語:
燒埋銀制度是元朝的一種特殊的法律懲戒方式,它一方面遵循了蒙古族傳統的社會習俗和制度,另一方面又考慮到現實狀況,做出了創新。
這一制度,在元朝時期廣為流行,影響深遠。
參考資料:
《元史》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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