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首次定性三拒絕。家人之間實施三拒絕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今天,翻看了李律的兩個小視頻,他首次公開定性三拒絕,說家人之間實施三拒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李律說,有一個河南開封中院的案件,患者去世了,有律師去調查病歷,發現病歷病上寫著放棄治療的各種“拒絕”,這也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當一個人就醫的時候,千萬別“拒絕”檢查,“拒絕”治療,“拒絕”搶救;否則的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么,家人之間實施三拒絕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方面是民事責任,包括兩點——
侵權責任。若家人的拒絕行為嚴重危及患者生命健康,且在醫生充分說明后果的情況下仍執意為之,導致患者病情惡化等嚴重后果,可能構成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的侵害,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患者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違約責任。若患者與醫療機構簽訂了醫療服務合同,家屬的拒絕行為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家屬可能需承擔違約責任。不過,這種情況需根據具體合同條款和法律規定來確定。
另一方面是刑事責任,包括兩種罪責——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家屬有能力承擔治療費用卻拒絕支付,且患者因未得到及時治療而病情惡化,可能構成遺棄罪。
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如果家屬明知拒絕檢查、治療、搶救會導致患者死亡,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記得之前老杜公開說過,姚策是我的兒子,我想怎么著就這么著,與許敏無關。
如此看來,即使是自己的家人,也不能強行實施三拒絕啊。別說和誰誰誰有無關系,先說和法律有沒有關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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