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1/2025
適用對象:船東、船舶經營人及船舶管理公司
國際海事組織(IMO)于 2009 年通過的《香港國際安全與環境無害化船舶循環利用公約》(簡稱 HKSRC 或《公約》)將于2025 年 6 月 26 日起正式生效。
懸掛締約國旗的船舶,以及位于締約國境內的船舶拆解設施,須符合該公約的相關要求?!豆s》旨在確保船舶拆解過程的安全性、環保性及責任合規性。
公約適用范圍
HKSRC 適用于總噸位 500 以上、從事國際航行的現有及新建船舶,包括:潛水器、浮動裝置、浮動平臺、自升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FSU)、浮式生產儲卸裝置(FPSO)、以及已拆除設備或被拖帶的船舶。
不適用于以下類型船舶:軍艦、軍輔船及用于政府非商業目的的船舶。
核心要求
1. 危險物質清單(IHM)
所有新建船舶交付時必須配備經批準的《危險物質清單》(IHM),并持有有效的 HKSRC 相關證書。
“ 新建船舶 ” 定義如下:
建造合同簽訂日期為 2025 年 6 月 26 日或之后;
如無建造合同,則龍骨鋪設或達到相似建造階段的日期為 2025 年 12 月 26 日或之后;
或交付日期為 2027 年 12 月 26 日或之后的船舶。
現有船舶(自 2030 年 6 月 26 日起)
現有船舶必須在整個運營生命周期中建立并維護《危險物質清單》(IHM),并持有有效的 HKSRC IHM 認證證書。
注意:HKSRC 的認證要求是對歐盟《船舶回收法規》(EU SRR)及英國《船舶回收法規》要求的補充。
2. 最終檢驗與回收準備證書
計劃進行回收的船舶在開始回收作業前,須接受最終檢驗,并獲得《國際回收準備證書》(International Ready for Recycling Certificate)。
3. 船舶回收設施
相關回收設施必須獲得授權,并持有《船舶回收授權文件》(DASR)。
回收法規的適用關系
自2025 年 6 月 26 日起,全球將有兩項與船舶生命周期末端回收相關的重要法規生效:
《2009 年香港國際公約》(HKSRC)
《巴塞爾公約》
《巴塞爾公約》管控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及處置,要求在出口廢物前獲得接收國的 “ 事前知情同意 ”。
即便船舶已符合 HKSRC 要求,若其最終航次前往的回收設施所在國并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仍有可能違反《巴塞爾公約》的相關規定。
因此,目前在《香港公約》與《巴塞爾公約》之間的法規適用上存在一定法律不確定性,亟需明確兩者的適用優先級。
IMO 現階段發布的指導文件包括
HKSRC.2 / Circ.1:關于執行《香港公約》與《巴塞爾公約》在船舶越境回收方面的臨時指導;
常見問題解答(FAQs):對船舶回收法規交叉問題的解釋說明。
我們如何為您提供支持
勞氏船級社(LR)可通過多項定制化服務,協助您滿足 HKSRC 的合規要求,包括:
IHM Part I 認證:通過 LR 認可的服務供應商協助編制 IHM 并簽發《國際 IHM 證書》;
最終檢驗與回收準備認證:執行最終檢驗,并簽發《國際回收準備證書》;
船舶回收設施認證:在獲得主管機關授權的前提下,依據 HKSRC 要求對船舶回收設施進行認證;
回收設施合規咨詢服務:為船東、運營商和回收場提供公約義務解讀和合規建議。
了解更多信息
如需更多信息或技術支持,請聯系:
statutorySupport@lr.org
關于IHM與最終檢驗認證服務
cap-mumbai@lr.org
有關船舶回收設施合規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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