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很簡單,因為以色列沒有簽署《核不擴散條約》,所以國際原子能機構沒有資格去以色列境內去審查核設施,以色列也完全可以不同意國際原子能機構來審查,以色列可以不受該條約限制,哪怕以色列發展核武器,也不會受到該條約限制。
而伊朗則加入了《核不擴散條約》成為成員國之一,所以必須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審查,也不能發展核武器,這和以色列有本質區別。
問題來了伊朗為什么要加入《核不擴散條約》呢?
其實這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好處也有壞處,壞處就是加入該條約就必須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督、審查,不能發展核武器,想發展核武器也可以,不加入該條約就可以了。
但好處就是能夠獲得其他成員國民用核技術、鈾資源、核反應堆等方面的幫助,而且還可以獲得該成員國的技術支持。
這對于那些不發展核武器、只發展民用核能的國家有很大的幫助,所以伊朗就加入了該組織。
但加入《核不擴散條約》后,伊朗卻違反該條約規定,發展60%高豐度濃縮鈾,距離核武器只有一步之遙,民用只需要3%高豐度濃縮鈾便可,超過20%就要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嚴格監督審查,但伊朗只允許在具體的核反應堆進行檢查。
一句話總結:以色列不是《核不擴散條約》成員國,所以不受該條約約束和監督,理論上來說可以發展核武器。
伊朗是該條約成員國之一,所以必須受該條約監督,不能發展核武器,你不能加入該條約,一方面利用該條約的好處獲得其他國家的幫助,一方面還要偷偷摸摸發展核武器。
伊朗也可以不加入該條約,制造核武器,像巴基斯坦、印度為什么可以發展核武器?因為這兩個國家不是該條約成員國,人家有權利發展核武器,但缺點是其它國家不會在民用核能源方面給這這兩個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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