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伙食費近350萬
湖南某中學總務處主任與采購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報賬目、虛增采購量、收受回扣等手段,侵吞學生伙食費近350萬元。兩人因涉嫌貪污罪被依法審判,最終被判處刑罰。
貪污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本案中,學生伙食費屬于學校管理的公共資金,兩人作為學校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若僅暫時使用公款且未非法占有,則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但本案“侵吞”行為表明其主觀目的是永久占有,故排除此罪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本案涉案金額達350萬元,屬于該量刑檔次,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總務處主任作為管理者,可能主導策劃犯罪行為,系主犯;采購員具體執行,可能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退贓情況:若積極退還贓款,可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從輕處罰。
認罪態度: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社會危害性:侵吞學生伙食費直接影響學生權益,社會影響惡劣,可能成為從重情節。
主犯(總務處主任):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犯(采購員):可能被判處較輕刑罰,如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附加刑:可能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以剝奪再犯能力。
此案暴露出學校后勤管理漏洞,需強化財務監管、審計制度及公開透明機制。同時,司法機關對侵害民生利益的職務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彰顯了“零容忍”態度。
本案判決體現了法律對教育領域腐敗的嚴厲懲治,既維護了公共利益,也警示公職人員恪守職責底線。未來需進一步完善制度,預防類似案件發生,保障學生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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