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6: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122.77mg/100ml,抗拒執法,如何處罰?
案例6:趙**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304刑初13號
血液酒精含量:122.77mg/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強行闖卡
刑期: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發時間:2024.11.16
裁判日期:2025.02.27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1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趙**駕駛車牌號為遼PE××**的黑色某某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北戴河區××村××村口處遇交警查酒駕,趙**開始降速后突然加速行駛,強行闖卡,民警在設卡點后50米左右成功攔截,趙**的闖卡行為造成兩輛警車不同程度上受到損壞。2024年11月18日經秦皇島市公安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趙**的血液樣品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2.77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趙**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稱系因酒后意識不清導致檢查時車輛失控、加速前進。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以駕車加速逃離現場的方式抗拒檢查,且造成兩輛警車損壞,雖被告人辯稱系因意識不清導致車輛失控,但其行為客觀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屬于用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應從重處罰,故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趙**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的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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