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黃海華6月23日介紹,即將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審議海商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將海上貨物運輸與海上拖航合同糾紛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改為“一年”
2024年11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海商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修改過程中,通過代表工作信息化平臺收到了10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45條意見建議。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修改完善。
增加船員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做好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銜接,將海上貨物運輸與海上拖航合同糾紛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由“二年”修改為“一年”;進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關規定等。
與時俱進完善有關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制度;修改完善托運人的范圍;根據具體情況將“運輸單證”修改為“提單”;刪去內河船舶與內河貨物運輸參照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對船東互保組織的規定等。
將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調整范圍
國際航運市場不斷變化,新的航運技術不斷發展,海商法修訂工作如何適應這些變化,在國際海事規則制定中更好地體現我國利益和主張?
黃海華介紹,海商法修訂草案積極適應我國海商實踐發展變化,立足我國既是航運大國又是貿易大國的實際,著力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順應國際趨勢的海商法律制度,更好維護我國航運和貿易發展利益。將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調整范圍,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進一步促進航運和貿易發展。
滿足新形勢下航運和貿易發展需要,在海上貨物運輸、航次租船合同、海難救助、海上保險等方面適當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加大對旅客權益保護力度,合理配置責任和風險。
參考借鑒有關國際公約,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增加“電子運輸記錄”一節,明確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為航運數字化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完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有關規則,明確規定裝貨港或者卸貨港位于我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海商法有關規定。
新京報首席記者 吳為
編輯 張磊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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