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約》6月26日生效,這里有超全攻略!
《香港公約》
2025年6月26日
即將生效
2009年5月,IMO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國際大會在中國香港召開,審議通過了《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以下簡稱《香港公約》)。其目的是確保船舶在達到其使用壽命后,在安全回收時,不會對人類健康、安全和環境構成任何不必要的風險。
這是IMO首個以中國城市命名、對船舶“從搖籃到墳墓”全生命周期進行管控的國際性公約,它填補了國際拆船法律機制的空白,結束了全球拆船業缺乏統一安全與環保標準的時代。
PART 01
為什么國際上要制定這個公約?
拆船作為一項高危險、高污染行業,存在較大風險:
安全風險
拆船作業多為高空、水上作業,作業條件惡劣,事故風險較高;船上一些處所可燃蒸汽濃度超標;船體、設備切割等熱工作業過程中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環境污染風險
船舶在建造過程中往往使用一些有害材料,如石棉制品、含鉛、汞和鎘等重金屬材料,拆除、儲存和處置不當,將有可能造成有害污染物泄漏到水體、土壤和大氣之中,造成環境污染。
作業人員健康風險
工作人員暴露于石棉、水銀和鉛等重金屬、有毒氣體場所及其它有害環境之中,容易導致疾病。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PART 02
香港公約的主要內容
包括21條正文、1個附則、7個附錄
一
正文部分:公約總體要求
(1)適用范圍。公約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任何類型的海船,不適用于內河船,軍艦或其他國有或國營并暫時只用于政府非商業服務的船舶,以及自始至終從事國內營運,并最終在本國拆解的國內航行船舶。
(2)不予優惠待遇原則。對非締約國船舶不予優惠待遇原則;締約國船舶只能到經締約國批準的拆船設施拆解;經締約國批準的拆船設施只能接受締約國船舶拆解。
二
附則《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規則》
涵蓋了對船舶的要求、對拆船設施的要求和對拆船作業的要求。其中對船舶的要求包括了船舶設計和建造、營運、拆解三方面,確保將拆解作業中的安全與環境污染風險降至最低。
三
附錄:相關表格和證書格式
附錄
部分內容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PART 03
相關技術性導則
除了整體框架之外,IMO還制定完成了6個技術性導則以幫助公約的順利實施。
01.《有害材料清單制定導則》
主要包括新船以及現有船有害材料清單的制定程序。
第Ⅰ部分:船舶結構或設備包含的材料
第Ⅱ部分:操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第Ⅲ部分:物料
02.《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導則》
以拆船設施管理計劃為核心,包括四個維度的子計劃,有管理方式、運作方式、工人安全和健康符合方式以及環境符合的方式。
03.《拆船計劃導則》
為拆船計劃提供技術信息和指導,為拆船廠和船東制定拆船計劃、主管當局檢查和批準拆船計劃提供評判的標準。拆船計劃是一個因船而異的拆船方法。拆船計劃包括三個部分:制定拆船計劃的總體考慮、拆船計劃的框架和主管當局批準的核實。
04.《批準拆船設施導則》
寫明了批準拆船設施的方法,為拆船企業確定拆船設施的拆船能力以及拆船設施批準過程中的準備提供幫助。涵蓋了拆船設施申請、審核、審批的各個方面。
05.《船舶檢驗和發證導則》
是船旗國海事主管機關履行拆船公約責任的指南,規定了被認可組織對新造船和營運船進行初次檢驗、換證檢驗、附加檢驗和最終檢驗的檢驗程序,以及船旗變更的發證程序和公約生效前的檢驗程序,并規定了《國際有害物質清單證書》的簽發和簽署要求以及《國際適合拆船證書》的發證要求。
06.《船舶檢查導則》
對公約締約國履行港口國監督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PSCO應核實船上備有《有害材料清單證書》或《船舶準備拆解就緒證書》,并確認兩份證書的有效性,以及是否滿足公約附錄1所列的有害材料控制措施,并檢查上次港口國檢查報告。如船舶未持有有效的《有害材料清單證書》或有效的《船舶準備拆解就緒證書》或者不符合附錄1所列的有害材料控制措施,PSCO有權對船舶進行滯留。
隨著孟加拉國、利比里亞的加入,2023年5月26日《香港公約》生效的所有條件達成,《香港公約》將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1.締約國不少于15個國家
2.所有締約國合計商船總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的40%
3.所有締約國以往十年中年度最大拆船量的總和不少于其合計商船總噸位的3%
4.滿足以上條件之日起24個月以后生效
—生效條件
PART 04
公約生效后的影響
對船舶的要求
一、制定并存放有害材料清單第Ⅰ部分
對于2025.6.26以后建造的新船,應存放一份有害材料清單第Ⅰ部分
對于2025.6.26以前建造的船舶,應盡實際可能在5年內即2030.6.26前,或在準備拆除前(如此時間為更早)制定有害材料清單
二、檢驗發證
船舶在初次檢驗、換證檢驗或附加檢驗合格后,簽發“國際有害材料清單證書”。在退役前和拆船開工前經檢驗合格,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 必要時可延期 ) 的“國際適合拆船證書”
三、編制有害材料清單維護手冊,或將其納入安全管理體系。
對拆船業的要求
拆船設施經主管機關批準,接受主管機關檢查
建立安全和環保管理體系
拆解前進行報告和申請批準,制定拆船計劃
按規定執行拆解作業并對有害材料按規定進行處置
對造船業的影響
禁止在船上安裝和使用公約禁止或限制的有害材料
根據供應商提供的材料聲明制定有害材料清單第Ⅰ部分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中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A類理事國,在國際海事事務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香港公約》不予優惠條款,該公約在2025年6月26日生效后,非締約國船舶航行到締約國港口仍需要符合公約要求,雖然中國尚未批準《香港公約》,但已積極參與相關準備工作。《香港公約》的生效將推動中國造船業、航運業和拆船業的綠色轉型,提升中國在全球航運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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