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李彪 每經編輯:陳旭
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
黃海華介紹,委員長會議建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海商法、法治宣傳教育法、漁業法、民用航空法等草案;審議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社會救助法、醫療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的議案。
在記者會現場,針對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相關內容,《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黃海華進行了提問。
增加有關轉產轉業漁民就業創業扶持方面規定
談及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時,黃海華介紹,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具體包括:增加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增加有關轉產轉業漁民就業創業扶持、社會保障權益維護方面的規定;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加大全鏈條監管力度,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明確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船轉讓;明確個人通過娛樂性垂釣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獲得水產品的,不屬于捕撈作業;同時明確禁止違規垂釣并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增加有關加強漁港建設、維護和服務方面的規定;完善禁漁區、禁漁期制度,明確禁漁的區域范圍、起止時間和禁止作業類型等,并加強宣傳教育;將漁具準用目錄管理調整為禁用目錄管理,同時規定鼓勵、支持使用推薦漁具目錄規定的漁具從事捕撈作業;完善法律責任,嚴格規范沒收船舶的適用情形,明確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
關于涉漁“三無”船舶的治理,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除規定禁止從事捕撈活動和處罰措施外,在解決漁民生計問題和引導轉產轉業方面,是否有進一步配套措施和規定?
針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上述提問,黃海華回應,為保護和修復水生生物資源,近年來我國在部分海區、湖泊、河流制定并實施了減船轉產和禁漁區、禁漁期等制度,部分漁民因此退出捕撈作業,上岸生產生活。
為解決轉產轉業漁民的生計問題,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就業創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障等方面出臺了相關扶持安置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為了更好地保障轉產轉業漁民的合法權益,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轉產轉業漁民的就業創業扶持工作,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依法維護其社會保障權益。”黃海華說。
著重解決大型企業等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
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黃海華介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包括:貫徹黨中央關于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精神,增加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修改完善治理平臺“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相關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職責;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
同時,對于將他人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以及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等行為,構成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明確侵害數據權益和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著重解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提高行政處罰機關層級。
黃海華說:“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迅速,網絡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斷涌現。2017年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增加了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規定。本次修法針對網絡領域競爭新情況新特點,總結執法司法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
其中,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平臺“內卷式”競爭,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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