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未成年人不再敢輕易以身試法,既有利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利于教育挽救大多數未成年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擬調整有關未成年人不執行拘留的規定,引發社會關注。圖/IC photo
新京報社論
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或將加大處罰力度。
據報道,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提交本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修訂草案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對未成年人的懲處力度,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因在心理、生理上的不成熟,導致認識和控制能力欠缺,故而立法上本著教育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視情寬宥。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但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上升趨勢明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顯示,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較上一年度上升?4.3%?。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是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社會公眾早有詬病,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視。
對未成年人違法,如果“一刀切”地予以從寬,對一些明知故犯或者情形嚴重的未成年人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便形同虛設,公眾權益不易保護,法律的權威性也將大為削弱。對未成年人而言,這種法律上的寬容更有“縱容”之嫌,從根本上講,并不利于其在違法邊緣“懸崖勒馬”。
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擬對未成年人違法不給予行政拘留的條款作出調整,意味著法律繩索將開始收緊,進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違法成本,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再以年齡作為“擋箭牌”,游離于法律之外。從更長遠看,讓未成年人不再敢輕易以身試法,既有利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利于教育挽救大多數未成年人。
根據修訂草案,滿足一定條件的初次違法行為,也將納入執行拘留的范圍;而那些原本因為年齡低不能行拘的未成年人,也將因為“多次違反”而受到懲處,為既有法規及時打上制度“補丁”,避免一些未成年人群體故意鉆法律空子、違法卻不受追究。這種從嚴懲處的趨勢,也能更好地體現立法的與時俱進。
而從技術角度看,修訂草案中“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等詞語,或還需進一步予以明確,避免裁量空間過大,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當然,對未成年人,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關鍵在于把握好平衡度。從修訂草案看,在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也注重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明確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此外,修訂草案還完善處罰程序,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諸如此類人本關懷的舉措,將有利于在加大處罰力度、筑牢未成年人違法防線的同時,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付春愔
新京報評論,歡迎讀者朋友投稿。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
評論選題須是機構媒體當天報道的新聞。來稿將擇優發表,有稿酬。
投稿請在郵件主題欄寫明文章標題,并在文末按照我們的發稿規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職業、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銀行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支行名稱)等信息,如用筆名,則需要備注真實姓名,以便發表后支付稿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