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1)111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其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務員工傷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中央在京機關參加中央本級工傷保險統籌。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原則上在屬地參保。
第四條 公務員工傷保險費由機關繳納,相關支出在其基本支出中列支,所需資金列入本級部門預算。公務員個人不繳費。
第五條 機關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公務員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機關繳費費率按照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并按照各統籌地區費率浮動辦法進行浮動。具體費率水平由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公務員工傷認定具體情形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公務員工傷認定由機關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權限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應當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可根據屬地原則由機關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第七條 公務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機關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程序和標準參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執行。
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申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 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第八條 公務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除下列情形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公務員依法認定為工傷后繼續在機關領取工資的,不享受傷殘津貼。
(二)公務員工傷后在機關之間流動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公務員工傷后離開機關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關內容享受相關待遇。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工(公)傷的,原則上按照工(公)傷發生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繼續由原渠道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第十條 機關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不單獨列支。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為公務員辦理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方便個人持卡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辦理工 傷保險業務、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實現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等持卡結算。
第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中央在京機關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更多法律法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