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葉昊鳴)海商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加強了船員勞動權益保障。
船員工作條件較為艱苦且涉外性強。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增加船員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鑒于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為做好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銜接,草案二審稿將海上貨物運輸請求賠償的請求權與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明確為“一年”,同時進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關規定。
除此之外,草案二審稿完善了有關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制度、修改完善托運人的范圍、根據具體情況將“運輸單證”修改為“提單”、刪去內河船舶與內河貨物運輸參照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對船東互保組織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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