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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憲民: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文化和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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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文化

和自然遺產

孟憲民

本議題,是今年去河南武陟“黃河故宮”嘉應觀,并研討水利博物館區建設,才進一步關注到的。

2024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面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示:“加強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深入推進考古等工作。”這也應視作對各流域以及考古工作的要求。幾年前他發表《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考古學 更好認識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華文明》文,并且提出要“加強考古資源調查和政策需求調研”。因之,我以“中國現代考古百年之始與開拓名勝先導的生態文明考古學”為題著文,后加注釋和副標題“大氣候何以成”由網絡再刊登。之前我有《論城鄉地下水系遺產發掘的展開》發表在《中國水利》,是希望水利史研究與考古深度融合。

8月,在北京中軸線等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后,總書記已指示“進一步加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整體性、系統性保護,切實提高遺產保護的能力和水平”。中軸線遺產未含后門橋下的水,是缺憾。總書記2014年考察過那里以及經考古發掘展示的玉河遺址,發出“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時代最強音。有感,我為文建議“盡保”城址并以超長期規劃與優先行動改革千城一面。也可惜北海還是沒入錄,那是中軸線的依靠。四十年前,偶遇的一位蘇州人曾對我說,什么蘇杭天堂,都不比你們北京的北海。我參與過一些申遺的事,如良渚、西安、大運河,有所覺悟:在世界出頭,就該把國家、地方工作努力做到極致,不取巧;保護遺產的范圍大些,沒什么不好,反而會促進管理水平提升,贏得廣泛支持和高質量發展。

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可稱新時代的綱領。今日世界的普遍事實是,有必要整體性保護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很多,但因專業、部門各為系統,或觀念障礙、利益固化與尋租設租,幾無人提及。情況必須轉變,而地方和城市的“一把手”,還須體諒部門為難之處,抓緊對新綱領的理解與實行。

以下是我再學習的體會。


一、整體性保護必含遺址


《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解釋“整體”為:“指整個集體或整個事物的全部(對各個成員或各個部分而言)”。整體與系統即“同類事物按一定的關系組成的整體”有聯系,更有區別。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早就有所提倡。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要求:

采取為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復這類遺產所需的適當的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

這說的只是“事”的整體性,也可理解為系統性。各類各級遺產,其實都須如此。如灌溉遺產已比較注意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其場所也是物質空間,工程主體之外,附近農田及村落遺址的保護和逐步恢復,確是道難題。對遺產的恢復,總是爭議很大,整體性保護提供了基本遵循。

與《公約》同日通過的《關于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說的整體性,既有“物”又有“事”:

文化和自然遺產構成一個和諧的整體,其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

文化和自然遺產應被視為同種性質的整體,它不僅由具有巨大內在價值的作品組成,而且還包括隨著時間流逝而具有文化或自然價值的較為一般的物品。

應該使文化和自然遺產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并把當代成就、昔日價值和自然之美納入一個整體政策。

《建議》與《公約》定義“自然遺產”的用語大體一致,都有從“科學或保護”、“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方面、角度看。這些“看”其實已經是文化。可惜“文化遺產”定義卻有失“保護”文化。這結果不太好。據我觀察,自然遺產地保護比較注意其中文化遺產,而文化遺產地更普遍存在,卻往往忽略了自然遺產。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的部門較多,雖然成績很大,但幾乎都忽略了作為整體不可或缺的遺址。

認知遺址,重要和有趣。《建議》與《公約》都將文化遺產分為三類:紀念物(文物)、建筑群、遺址。描述“遺址”略有不同,前者為“……地形區,該地形區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后者是“……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地方、地形區的概括表達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整體性,研究遺址還有什么,是考古等工作的責任。

有分類,就當有整合,以上三類遺產往往重合或相連,應視為一個整體。紀念物、建筑群坐落于城鄉遺址的情況,很尋常,但很多人無視后者存在,喜歡武斷為已蕩然無存,于是也無須“推進考古”。其實地方、地形區是很難滅失的,必當主動保護與考古。這問題顯然不能主要通過配合性質的前置考古來解決。

我國對整體性保護文化遺產及地下埋藏的提倡,由來已久。

1950年政務院令《為規定古跡、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并頒發“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首句就是:

查我國所有名勝古跡,及藏于地下,流散各處的有關革命、歷史、藝術的一切文物圖書,皆為我民族文化遺產。

1953年政務院《關于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政文習字24號)首句即:

我國文化悠久,歷代人民創造的文物、建筑遍布全國,其中有很大部分埋藏地下,尚未發掘。

中國考古學之父李濟1943年發表全國美術展覽特約論文《古物》時,已兼任古物保管委員會常委、博物院籌備主任多年。該文介紹十二類古物的“名稱和定義”,列于史前遺物后的為(三):

建筑 包括城郭、關塞、宮殿、衙署、學校、第宅、園林、寺塔、祠廟、陵墓、橋梁、堤閘及一切遺址等。

文化與自然合力造就的“一切遺址”,今天還要求仔細辨別在用和非在用的。在用遺址是活著的,對高質量發展的促進,更加直接。

“考古”一詞,實最早可見北魏《水經注》:“考古知今事義全違”、“考古證今此城蓋只夏屋城耳”(卷十一),“考古推地則近矣”(卷三十一)。由當時溯及先秦,該書詳細記載了一千多條大小河流及歷史遺跡,各類地名約二萬處,大小城邑近三千座,還有諸多水利、交通設施,已用作考古資源,對整體性認知遺產仍很重要。

歷代地方志,接近現在,甚至還有遺址及發現的記錄,更重要。民國安徽太和縣志古跡部分,記有7 處故城,稱“遺址存”。清咸豐安順府志說:“因其遺跡而考之,而古人乃見焉,睹頹垣廢堞,而知古人因時置宜之道。”民國續修安順府志更有進步:“舊志多列古跡,識者頗以為病。蓋地志所臚陳,何一非古跡?”已是對考古資源的科學認知。

二十一世紀出版的《中國文物地圖集》開始大量刊出地方志的城圖,原因是各地普查登錄的文物點多無這些有明確記載的在用遺址,需補缺,也是警示關注。但幾乎沒有起到什么作用。

至今沿用的地名,如稱舊縣鎮、古城村的,如泉州洛陽江的陳三壩(留公陂、豐谷陂)及兩岸“陳壩村”、“壩南村”(下圖),其實都在提示,該地應該也可以“把當代成就、昔日價值和自然之美納入一個整體政策”。

很多學人忽略在用遺址,或規避考古,有悖常識,使其無以“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這應與考古工作組織不夠全面、資格準入刻板有關。1956年,文化部副部長兼考古研究所所長鄭振鐸表示:“考古工作人員的隊伍是不大的,他們的力量是很有限的,比起浩浩蕩蕩的基建隊伍來,那簡直是‘滄海之一粟’。需要和力量之間,相距得很遠。”并指出:

中央不要抓得太緊,扣得太死,譬如,考古發掘工作,對有條件的館,根據“條例”應該鼓勵其積極進行。

后來情況一直沒有適應建設的需要。中國考古學一代宗師宿白2001年發表《現代城市中古代城址的初步考查》文,呼吁“沿用到現代的隋唐以來的創建的城市要注意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求告:

希望各級領導積極支持、督導考古工作者要更多更快地進行這項工作,如再遲緩,現代的城市正在快速建設時期,很可能有些今天尚存的古代重要文化遺產就被鏟平毀廢了。

改革難。要“深入推進考古等工作”,達成整體性系統性保護遺產的目標,看來只能寄望各級領導,甚至一把手了。


二、第一位的決定因素


關于文化和自然遺產,《建議》還有關鍵的話,指出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

應盡可能以不再把文化和自然遺產視為國家發展的障礙,而應視為決定因素這樣一種方法來指導該領域工作。

與此要求有關的是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2002至2003年計劃書。其介紹首位戰略:提高人們對文化保護價值的認識,并使之與自然或環境保護掛鉤。其描述“地方與城市綜合性保護”計劃:面對城市化、環境惡化、貧富差距擴大等種種壓力,歷史名城的遺產價值正遭到生死存亡的威脅,社區本身也危在旦夕,以前強調先劃定重要的遺產點,再根據重要程度制定可行發展規劃的常規方法已不解決問題,必須探索、開發和推廣新的適當方法;著眼挑戰的兩個目標群是,提高政府主管部門和決策人員實行綜合治理的必要性的認識、提高各級管理部門和專業人士結合遺產保護進行一體化發展決策的能力。

我國有關的是《中國文物報》1992年發表“保護為主、搶救第一”文物工作方針的論述。我曾歸納、釋解其內容:1、保護文物主要目的是為后代;2、大規模保護搶救作為諸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3、從問題出發急事先辦;4、搶救為號召動員全社會;5、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辨證關系,以保護主導利用。感奮于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興起,我在《承傳水文化遺產 復興城市水文明》(水文化理論與實踐文集2014)還提出,這八字可以作為文化與自然遺產工作的總方針。

有關的還有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寫進“保護第一”等要求。據上述整體必含遺址的道理,今后應落實以硬規定:地方志等歷史文獻所記城市、村鎮、水利及其他遺址,地形區沒有完全滅失的,不論研究深度、管理難度,一律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做到整體性、系統性保護。

初見“保護第一”在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審議大運河等文化公園的報道:“要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堅持保護第一、傳承優先,對各類文物本體及環境實施嚴格保護和管控,合理保存傳統文化生態,適度發展文化旅游、特色生態產業。”這可是因勢利導出的重大政策建樹。我曾問一些地方文化旅游局領導把文物工作排第幾位?一查很靠后。

“分遺產類、挖掘類、環境類、水系類、文創類等不同類別,分輕重緩急,有序推進”。《北京日報》2017年《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 以高度歷史使命感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報道的市委書記蔡奇所說,分類、排序俱佳。“全力做好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工作”,2018年1月時劉延東副總理強調:要堅持整體保護等原則,將大運河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前提和核心,落實屬地和行業管理責任,加強頂層設計(國家文物局網)。她已提到整體保護、前提核心、頂層設計,難能可貴。的確,文化帶建設能更多惠及群眾,是“公園化”無法做到的。

現在的問題是,整體性系統性保護遺產,要派在哪些工作的第一位?如前述方針,只是作為重要任務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還不夠。

問題實質在于,保護遺產目的究竟是什么!這是新中國初期先賢一直努力開釋的。1956年《通知》指出:“文物保護工作已絕非少數文化工作干部所能勝任,因而必須發揮廣大群眾所固有的愛護鄉土革命遺址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強領導和宣傳,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只有這樣做,才能適應今天的新情況,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當年12月鄭振鐸發表《寶愛民族遺產 保護文化古物》文進一步作答真正目的:

我希望人人能像保護自己的眼睛一樣來保護地面和地下的文化寶藏,這不僅僅是為了學習遺產推陳出新的需要,還要為后代的子子孫孫保存文化遺產,作為對他們進行愛國愛鄉教育的力證。

即使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了,也要強調學習遺產。鄭振鐸無愧為老革命家兼大學者李一氓贊譽的“中國文化界最值得尊敬的人”,現代社會保護遺產的意義,只有他的這個概括最貼切,并可引伸為:大地上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價值更普遍也更突出,人民及其后代在共同保護、推陳出新的同時也能獲得凝聚力;而創新力與凝聚力共同構成的“活”力,正是維系民族生存發展,進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根本力量。

溫故知新、推陳出新和“守正創新”是常理。總書記論述考古工作文有說:“我們的實踐創新必須建立在歷史發展規律之上,必須行進在歷史正確方向之上。”這指的,可不僅文化,是一切實踐創新。

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是人類社會高度的文明行為,可以引領全面的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不僅應成為第一位的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還是“五位一體”建設的第一位的決定因素。


三、文物保護單位全公布


為了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市縣政府一定要行使國家法律唯一授予的行政權力,將一切沒有保護名分的遺產,特別是遺址,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或列入已有的。這也是好傳統。如前述“古物”第一類就是古生物:“包括古動植物之遺跡、遺骸及化石等。”

全公布,還指公布全。這涉及到“保護單位”是什么,是否全為不可移動文物,遺址應當包括什么,所以先說。

對此,鄭振鐸發表在1957年7月《人民日報》的《黨和政府是如何保護文物的——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的發言》有所說明:

除西藏地區外,全國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共為六千七百二十六個,每一個保護單位,都包含有幾個或幾十個或幾百個乃至上萬個項目。像曲阜孔廟這一個“保護單位”項下,就至少包含著二三百個的歷代碑碣、漢畫像石、漢石人、明清建筑群;還有數以萬計的明清檔案和衣服及其他日用品等等。

可見,文物保護單位的包含項目,可多不勝數,且不限類別、時代。同年鄭振鐸日記有:

歸途經阿房宮,登其上,一望皆綠,均是麥田。保護得尚好。似佛像的石雕像尚在。其背上似有字(嘉字可認出),應仔細清理一下。其東門的宮墻,灼然可見。

這是提醒要把這些列入保護單位。說“尚在”是有了解。《旅行雜志》登載過那雕像圖片:1936年的見于網絡“終南山故事”公眾號;1945年的“何正璜在阿房宮遺址北朝石佛殘像前留影”,見蔡昌林的博客。何是著名美術考古家,新中國任職陜西博物館,可能與鄭振鐸有交流。“南北朝時期在前殿基址上曾建有大型佛寺。宋以后逐漸夷為耕地。”《中國大百科全書?文物》所記僅止于此。世紀之交某天,我雨中穿行基址上的村莊,曾匆匆拍得那立像背面。(下圖)

古遺址上有較晚遺存的情況很常見,但也很常見忽略。這既有損于研究也有損保護,甚至放任了“鏟平毀廢”。安徽蒙城的國保、新石器時代“尉遲寺遺址”,還有唐代寺廟巨大的復蓮紋深刻的石柱礎,我走上遺址中心最高處才得見。浙江臨平“玉架山遺址”,幾良渚文化環壕中間,其實還有一座漢墓高聳,不臨現場,我也不會知曉。大同市的國保北魏“平城遺址”有唐云州、遼西京、明清府故城疊壓,但領導人卻未對其大拆大建依法管控。

鄭振鐸細心如發,決不是有人說的“粗枝大葉”。1957年他到敦煌莫高窟,第二天就看了143號洞,“有六朝畫像磚二堵,色彩已褪,皆夏鼐所發掘者”(日記)。這也是先生在主張文物保護單位的整體性構成:不拘泥于不可移動者。

現代漢語詞組“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首次面世,在1956年《通知》:

三、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史跡進行普遍調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局應該首先就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地區和重要革命遺跡、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在本通知到達后兩個月內提出保護單位名單,報省(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先行公布……被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由文化部進行登記,頒發執照,交由當地人民委員會負責保管。各地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本社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負有保護的責任。

從此,法定“文物”一詞包括了文物保護單位。如果說美國有“國家公園管理體制”(李如生2004),我國也不是沒有,文物保護單位就是最基本的。不過,對這個創舉,當時就有詆毀,后來也重視不夠。唯《中國文物地圖集?山西分冊》有證明:“在全省文物普查的基礎上,1957年、1959年山西省人民委員會公布了兩批省文物保護單位1721項。1965年……遴選124處作為第一批保護單位重新公布。”期間發生了什么,值得探究。

“首先就已知的”公布,指的就是在普查之前。這其實沒什么不好理解的,新中國一成立就有文物登錄的部署。前述1950年政務院令:“各地原有或偶然發現的一切具有革命、歷史、藝術價值之建筑、文物、圖書等,應由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門及公安機關妥為保護……并詳細登記,呈報中央文化部。”1953年鄭振鐸為中華全國科學技術普及協會講座《基本建設與古文物保護工作》,發表于《文物參考資料》還出版單行本,更有詳細說明:

先講有極豐富的埋藏的古墓葬和古文化遺址地區。凡是今天人口密聚的城市,往往是古代都邑所在,最容易發現古遺址和古墓葬。

再談地面上的革命建筑物、紀念物和古代的建筑物、紀念物。這些地區的范圍更廣大了,開出名單來要比上面提到的多出好幾倍。差不多每個地方都有它的名勝古跡……所謂“十景”、“八景”,幾乎到處有。

譬如鄭州,過去是不在堅決保護的名單上的,經過勘測、鉆探以后,發現原來是很重要的一個殷朝文化遺址。

可見之前確已有保護名單,不止古建筑,還包括“人口密聚的城市”,洛陽、開封、北京等應已在列,而地方名勝還需給予重視。

惟有山東按《通知》時限公布了文物保護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博物館事業紀事》1956年6月:“山東省人民委員會公布第一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共1629處。這批保護單位主要是依據地方志的記載及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的調查確定的。經過復查后,1977年12月重新公布第一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146處。”那一批保護單位,今仍被詬病“大部是根據志書查出的,很多沒有經過實地考查”,其實引的山東省1956年11月文物工作會議動員普查的講話,也與對地方志認知不足有關——很多遺址、墓地,群眾早就耳濡目染。

1957年第2期《文物參考資料》編者文《各地公布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普查工作在開展中》稱:“18個省一級人民委員會批準并公布了文物保護單位共三千五百余處……尤其是山東省召開的文物工作會議,在總結研究工作上,在發揮組織與推動作用上,都收到一定的效果;因此這期在前面登載了會議上的三個主要文件,以供參考。”這是鄭振鐸在推廣山東經驗,實也是他對其公布保護單位數量接近全國之半的肯定和開釋。

文件之一,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王獻唐的報告《山東的歷史和文物》開始就闡明:“文物是人類歷史上物質文化的遺存,有保存在地面上的埋藏在地下的兩類……歷史不允許割斷,重古輕今或輕今重古,統是偏差。因為一輕一重,就把輕視的文物破壞。”并且說出很有前瞻性的重要道理:

這并不是說把它一齊包下來,而只是要求先不破壞,讓那些專家們判斷。也不是說我們這一代的專家就能完成判斷工作……只是不斷的向前進展,不斷的發現新文物,提出問題,解決問題。

他最后呼吁:“為了祖國,為了現在和未來的全人民利益,要向蓄意破壞文物者作堅決斗爭,要廣為宣傳教育,使保護文物成為群眾性的工作,不可叫后代子孫批評我們說沒有給他們留下祖傳的珍貴遺產。”這是對《通知》所言“目的”的強烈響應。

他是正確的。不“一齊包下來”的,指比較復雜的修繕、發掘、搞公園等措施。這些訴求,已嚴重拖延了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公布,所以必須明確“要求先不破壞”。

山東基礎雄厚。1930年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所長會商山東省教育廳,成立山東古跡研究會發起城子崖遺址發掘。已是省圖書館館長兼金石保存所所長的王獻唐,出任委員兼總干事實行組織。后來傅斯年贊譽他“乃考古及史學之一長才”。山東1629處保護單位中有古城址354處,應與此相關。多年后《中國文物地圖集?山東分冊》稱“共發現城址多達200余處”,應是忽略隋朝以來濰州、泗水縣、即墨縣故城(下圖)等重要的在用遺址所致。

鄭振鐸推廣山東經驗取得效果,所以在1957年7月才說文物保護單位“共為六千七百二十六個”。1958年10月他犧牲,全國的努力在繼續。于是有前述1959年山西又公布保護單位,總數達1721項,超過山東。據說文化部文物管理局曾提出一個8千處國保名單報上審批,當就是鄭振鐸的遺愿。

國務院1961年《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首次提出縣級、省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體制,賦予了市縣政府行政權力。1956年《通知》還沒有這規定。世界上其他國家大概都是地方文物分級自主。所以,市縣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是特別值得珍惜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對此,1982年《文物保護法》的表述,更重要和堅決:

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這就是全公布。文物保護單位體制的實質:各級政府為全民長遠利益,上收處置權、管控權。所以每遇地方領導人言說文物保護政績,我總建議他們做負責任的政府,將已知者都公布保護單位,也學前輩說這是發“身份證”“護身符”,解釋不是公布就不能適當改變,國保“北大紅樓”就曾作機關。對此,只有位縣委書記回答:公布了就更拆遷不動,建設還怎么搞!現實如此嚴酷。我們必須警惕對文物保護單位的高級黑或妖魔化,加強宣傳,同時對其管理做出改進。

文化部1963年《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本是該升級為國務院條例的,其中一些,現行法規和標準沒有,仍可運用。如規劃工作:

(二)為了解決和生產建設的矛盾,更好地發揮文物的作用,要進行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工作,以便納入城市或農村建設規劃。

這指的是文物管理機構及專家規劃解決矛盾的自主措施。事實是過去“欠賬”較多,經驗教訓告訴,該工作不能拖延,也不能由矛盾方的城市或農村建設規劃者代勞。規劃屬于決策與管理的軟科學,資格準入前置,貽害無窮。

該《辦法》還有保護范圍“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的說明:

對于古遺址、古墓葬等,應該按遺址或墓群的范圍劃為一般保護區,并把遺物、遺址特別豐富的區域劃為重點保護區……在重點保護區內不許進行建設工程,或因特殊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時,亦應在確定建設工程規劃和征用土地以前按照條例的規定報請批準。

這意思是,遺址、墓地本有原來范圍,盡管有的不清晰,尚待考古等研究,也應先行管控。一般保護區允許適當建設,經發掘有重要發現后再定為重點區。劃分一般、重點保護區的做法,如上解決矛盾的規劃,也符合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要求。

“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和管理工作,是一項帶有根本性的工作。”前述1956年鄭振鐸所說,將公布名單和管理相區別,甚是高明。后來國務院公布國保名單,再由省級政府會同國家文物局劃定保護范圍,正是這樣做的。只有不受研究深度、管理難度干擾,先公布名單,才能發動群眾,使保護達到真正目的。這一點,仍是各級領導和有關工作者必須清醒認知的。


整體性系統性是一切事物的基本屬性。克服部門分工、術業專攻等帶來的局限,永遠是任何決策者的難題。人類文化和自然,相伴相生,人本身就是自然與文化的結果。與自然和諧共生,是現代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追求和決定因素。總之,我們必須把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整體性、系統性保護,作為全面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新綱領,認真實行。

2025年6月14日

轉載請注明來源

編輯:李想

審核:戴秀麗

總期:8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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