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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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財評論員
政府采購市場正在有規有矩中前行。
23日財政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開展2025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自6月到明年1月,針對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當前在國民經濟三部門中,政府部門通過形式多樣、強力施策的化債方案等,率先成為中國經濟體系中深具信用擴張能力的部門,政府采購市場自然成為目前經濟極有活力的市場,不同所有制企業都期待通過切入政府采購市場,來為經營輸入新鮮血液。
在此時刻財政部等三部門針對市場反映強烈的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推出專項整治行動,將有助于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而要有效提高專項整治效用,促進政府采購市場的規范治理,必須明確目前面臨的問題,本質是一個政府采購與規制問題。長期以來政府采購市場存在針對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等“四類”問題,只是外向表征,真正引發這些問題的原因,存在于規制者和企業所面臨的信息結構、約束條件和可信工具等因素中,這些因素相互作用構成了政府采購和規制中的信息約束、交易約束。
如政府采購市場的信息結構帶有典型不對稱信息特征,真實世界可觀察的成本和合約成本,規制者要么很難有效獲得,要么即便可獲得但信息捕獲成本高,這種不對稱信息在現實世界中會帶來兩種風險,即規制者觀察不到的內生變量之道德風險,及企業比規制者掌握更多關于外生變量信息而產生的逆向選擇風險。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都與政府采購市場的這種信息結構有關,這種不對稱信息結構抬高了政府的信息捕獲成本,增加了信息約束和交易約束,降低了政府對企業的監控能力。
同時,政府采購市場的激勵約束機制,立足于規制合約的完備性。然而任何規制和機制設計,都存在不完備性,都容易漏掉某些可能出現的狀態。正在專項整治的“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都可以解讀出存在規制合約不完備因素。
讓規制者變成完美執法者,增進社會福利最大化,這是一個成本可承受力的問題,因此想著通過各種手段將規制者變成完美執法者,可能并不是一個可行的思路,因為這始終存在誰來監管監管者的循環執法問題。
顯然,當前要真正有效推進對“四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整治成效,核心在于如何有效解決政府采購市場中的不對稱信息、承諾的不完備性帶來的約束條件缺陷,以及不完美的規制者等問題。唯有如此,才能在專項整治中有效捕獲“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是否有效,不在于專項整治行動中處理了多少案例,挽回了多少損失,而是專項整治是否向各方提供了足夠威懾,提高了犯險者成本。
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治本之策是基于機制設計理論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逐漸向所有合法市場主體開放,并基于博弈論框架設計參與各方都能釋放其真實利益和需求偏好的機制,讓信息在政府采購市場有效定價。
當前規范政府采購市場,還需解決這一市場存在的僧多粥少問題。目前政府采購市場占每年政府財政支出的比重為10%左右,市場的規模效應難以完全發揮出來。可適度將壟斷國企也納入政府采購市場,因為其同樣符合政府采購市場的構成要件和約束條件,進而擴大政府采購市場的購買者多元化。
矩不正,不可以為方;規不正,不可以為圓。推動政府采購市場規范治理,需通過機制設計,用激勵約束兼容機制,降低信息不對稱、約束條件和可信工具不完備等帶來的市場套利空間,促使各方規范有序地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的競爭。
微信編輯|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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