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江西頻道
人民網南昌6月24日電 (記者 秦海峰)記者24日從江西省人大獲悉,《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全國首部針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從明確責任主體、規范全鏈條管理、強化數據應用、嚴懲數據造假等多方面發力,為提升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完善生態環境智慧監管體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污染源自動監測是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監測數據質量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智慧監管的“基準點”。自2009年國家對火電、鋼鐵等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以來,江西持續推進污染源自動監測工作,已建成覆蓋2400余家重點排污單位、4000余個監控點位的污染源自動監測體系,2024年累計傳輸數據23億余條。
《條例》明確,排污單位是污染源自動監測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并與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平臺聯網,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排污單位應當在取得排污許可證三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驗收、聯網確認等工作。新列入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于名錄發布后六個月內實現有效數據穩定聯網。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動監測數據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根據《條例》,運行維護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工作。依法應當吊銷資質認定證書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等資質認定部門予以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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