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寧
西 寧
晚 報
張某某、劉某某販賣毒品罪案
以販賣為目的郵購境外含有新型毒品成分的“上頭巧克力”,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市法院審理、審結的一起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張某某郵購境外的“上頭巧克力”,內含有新型毒品成分賽洛新,并且其此前就有從上家購買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精神活性物質添加到普通煙絲和餅干中制作成“上勁煙”“上勁餅干”予以販賣的前科。
【案件簡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為販賣毒品牟利,通過微信聯系昵稱“巴比龍”的毒品上家,并通過支付寶轉賬以24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26顆“上頭巧克力”。毒品上家通過境外郵政快遞的方式將“上頭巧克力”郵寄至本市城西區。2022年7月2日1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一起前往西寧市城西區中國郵政新寧路營業部,由被告人劉某某進入郵局將裝有“上頭巧克力”的包裹取出攜包裹步行至新寧廣場西側公交車站和被告人張某某見面后,二人被當場抓獲,同時查獲快遞包裹。經搜查,該包裹內裝有疑似毒品物金色盒裝巧克力一盒(含26顆巧克力),餅干三盒。
經廣東正孚法醫毒物司法鑒定所鑒定,疑似毒品物金色錫紙包裹巧克力1號至8號均檢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物咖啡色錫紙包裹巧克力1號至6號均檢出賽洛新成分。含有苯丙胺的金色巧克力共8顆重51.67g,含有賽洛新的咖啡色巧克力共6顆重39.41g。
【裁判結果】
城西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2)青0104刑初19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提出上訴。2023年7月5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01刑終8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田航遠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一級法官
【法官說法】
毒品犯罪是我國刑法規定應當依法嚴厲打擊的犯罪。像本案這種將毒品制備成日常食品的樣子,在流通中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欺騙性,本案涉案毒品能夠通過海關檢查即是明證。這類毒品通過網絡交易,通過物流傳遞,在社會擴散的廣度和深度上,比傳統毒品具有隱蔽性,其社會危害性,比傳統毒品還要大。
毒品案件,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案涉毒品疑似物,只要經過依法鑒定是毒品,無論含量多少,都應當以查獲的毒品數量來認定其毒品犯罪的數量。根據現有司法解釋,毒品含量過低,不影響依法應判處的法定刑幅度。
新型毒品賽洛新的作用類似于致幻劑麥角二乙胺(LSD),致幻劑又稱迷幻藥,是一類低劑量就能使人意識、知覺和視覺異常,引起幻覺和情緒障礙的精神活性物質。賽洛新能迅速作用于人的神經系統,使人產生時間、空間上的變形感和幻覺,極端者可導致自傷自殘甚至自殺行為。賽洛新屬于我國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對其濫用屬于吸毒行為。該案提示我們,如今的毒品像個變色龍,會偷偷改頭換面,讓人難以辨認,它可能以“上頭巧克力”“上勁煙”“上勁餅干”等形式出現在人們面前。我們在生活中應當警惕偽裝成食品的新型毒品,拒絕吸食。
刊登于2025年6月26日《西寧晚報》第8版
編輯:苗 艷
審核:馮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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