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判決書署名與權利告知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署名與權利告知】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判決書應當由哪些人署名以及寫明如何上訴的規定。
人民法院制作判決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體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它關系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關系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公正形象。判決書是法庭經過審理案件,在認定案件事實和證據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實體處理的重要司法文書,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官的一項重要任務。在判決書中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便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既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的,也有審判員一人獨任進行審判的,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案件,判決書只能由審判該案件的審判員簽署。因此,對本條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改為“審判人員”。
根據本條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芭袥Q書”,是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所作出的書面決定。它是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書,也是執行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審判人員”,是指審判該案件的全體審判人員。在判決書上,全體審判人員和書記員都要簽署姓名,對于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由審理該案件的審判員和書記員簽署姓名;對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案件,應當由該合議庭審判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及書記員簽署姓名。沒有上述人員簽署姓名的判決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皩懨魃显V的日期和上訴的法院”,是指在判決書中必須明確寫出被告人如對判決不服,可在多長的時間內向哪個法院提出上訴。根據本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上訴法院,是指作出一審刑事判決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一審的,上訴法院就是該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上訴法院就是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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