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5日23時33分,老河口市公安局接到老河口市寶石賓館董事長王某軍的報案:19歲的寶石賓館女服務員高某鶯在賓館墜樓身亡。
事情經過如下:2002年3月15日21時15分,寶石賓館保安、娛樂部經理曹某柱發現該賓館歌舞廳吧臺服務員高某鶯不在工作崗位,就召集眾員工尋找,同時讓賓館餐飲部經理劉某忠打電話通知高某虎夫婦。
22時左右,賓館水電工魏某波發現賓館三樓洗衣房平臺上有一灘血跡,高某鶯側身躺在平臺上,于是魏某波通知了曹某柱、李某偉等人將高某鶯從平臺上抬了下來,然后將高某鶯送到老河口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但送到后經醫生檢查宣布高某鶯已經臨床死亡。23時33分,寶石賓館董事長王某軍打110報警。
接到報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的偵查技術人員趕到現場進行勘查、走訪,同時對高某鶯的尸體進行體表檢驗,檢查結束后,高某鶯所穿的衣褲由高某虎、陳某榮夫婦帶走,高某鶯尸體則被送進老河口市殯儀館存放。
老河口市公安局法醫在3月16日的出具的尸檢結果為:高某鶯系高空墜落身亡。警方通過現場勘查發現高某鶯墜樓處除了高某鶯自己的腳印外沒有提取到其他人的腳印,此外走訪結果也沒有然看到高某鶯墜樓的過程,故得出初步結論:高某鶯系跳樓自殺。
高某鶯
當天16時,老河口市公安局在老河口市殯儀館將尸檢結果通報給了高某鶯的親屬,隨后高某虎要求寶石賓館賠償20萬元,但寶石賓館以高某鶯系自殺斷然拒絕。
3月17日上午,高某鶯的親屬將高某鶯的尸體從殯儀館抬到了寶石賓館三樓大廳并就地設置靈堂哭嚎,引來大批群眾圍觀并造成賓館門前的302省道交通堵塞。在多方勸說無效后,老河口市委在3月18日調集公安干警和武警將高某鶯的尸體強行從寶石賓館送回到老河口市殯儀館。同一天,老河口市委工作組和高某虎簽訂協議:高家將高某鶯的尸體火化后,老河口市委工作組為高家協調補助費用4.9萬元。22時左右,高某虎告知老河口市委工作組高某鶯的尸體已經火化。
3月19日,老河口市委工作組將4.9萬元發放給了高某虎(6300元為寶石賓館提供,4.27萬元從老河口市慈善基金中支出),高某虎出具了收條,此事似乎就這樣解決了。
然而,一年后的2003年3月10日,高某虎向湖北省公安廳投寄了《為上告一個持槍犯罪團伙,女兒慘遭奸殺,政府調警毀尸》的控告信,信中聲稱:“寶石賓館老板逼我女兒賣淫,被當官的活活害死”。
2003年3月20日,湖北省公安廳刑警總隊奉省廳領導的批示組成調查組,對高某鶯墜樓死亡事件進行第一次復查,結果維持了高某鶯系自殺身亡的結論。調查組在3月23日將復查結論告知高某鶯的姑媽高某枝的同時要求約見高某鶯的父母,請他們提供信訪信中提到的重要物證——高某鶯的內褲,以便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可是,高某鶯的父母既沒有和調查組見面,也沒有提供高某鶯的內褲。
2003年6月,襄樊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的指示對高某鶯墜樓死亡事件進行第二次復查,結果認定高某鶯墜樓死亡系自殺的結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申訴人高某虎、陳某榮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來,高家人又沉默了。
2005年,高某虎又向湖北省公安廳寄出《狀告一家有后臺的黑賓館》和《百姓盼青天》兩封控告信,繼續控告寶石賓館害死了高某鶯。
2006年1月,高某虎接受了《民主與法制》雜志等媒體的采訪。采訪結束后,《民主與法制》雜志發表了署名文章《襄樊官腐并發癥》;7月又發表了《襄樊官場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警察搶尸強行火化》的署名文章。
這兩篇文章被廣泛的轉載,使得高某鶯墜樓死亡事件就此在社會上發酵,引發了極為廣泛的社會關注,造成了寶石賓館害死了高某鶯,老河口市政府包庇寶石賓館的先入為主的印象。
7月初,湖北省委、省政法委指示湖北省公安廳組成工作組,由省廳分管刑偵的副廳長尚武帶隊,會同襄樊市紀委、襄樊市公安局、襄樊市人民檢察院、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專班,對高某鶯墜樓死亡事件進行復查,復查結果依然認定高某鶯墜樓死亡是自殺。
尚武
不過,湖北省委在審核復查結果時認為這個結論沒有回答社會上所關注的問題:法醫雖然認定是高空墜落死亡,但說服力不夠,死者是怎么從樓上掉下來的?是自己跳下來的?失足掉下來的?還是被人逼著跳下來的?是活著的時候掉下來的?還是死后立即被丟下來的?
為此,湖北省公安廳上報了公安部,公安部刑偵局隨即派出物證鑒定中心主任、刑偵專家、“刑偵八虎”之一、首席法醫陳世賢、主任法醫師田雪梅前往老河口,協助湖北省公安廳復查此案件。
陳世賢
田雪梅
2006年7月12日中午,陳世賢和田雪梅抵達老河口市,接待他們的正是尚武,尚武親自向陳世賢和田雪梅介紹了基本案情,并親自陪同他們對現場進行了復勘。晚飯后,陳世賢和田雪梅各自將自己關進房間研究卷宗材料。
根據卷宗對比尸體照片,陳世賢根據死者鼻孔附近的傘狀噴灑分布的血跡,判斷高某鶯的死亡發生在墜樓落地之后,這種血跡形態是由于身體內部血管破裂破損指使血液流入鼻腔,呼氣時在鼻孔處吹出的血氣泡破裂而形成的。所以高某鶯墜地時依然還有呼吸,而且呼吸比較粗重。
卷宗上清楚的標明了2002年3月15日高某鶯在墜樓前最后的活動軌跡:
20時左右,有人看到她在一樓的開水房打開水,舉止正常。
20時30分左右有人看到她在五樓的歌廳總服務臺兌換零錢,舉止正常。
21時左右,有人看見她低著頭站在九樓的服務臺外。
高某鶯的同事一致反映,高某鶯平時精神有些不正常。此外,事發當晚寶石賓館的工作人員、住宿人員均沒有聽到過叫喊聲、呼救聲和打斗聲等異常聲響,直到發現高某鶯墜樓之前沒有發現異常情況發生。
現場有兩個,第一現場位于賓館9樓和10樓之間的緩步臺,緩步臺的窗框下沿有踩踏痕跡,窗戶內的樓梯護欄表面灰塵有明顯的擦蹭,窗戶呈開啟狀態,正對著3樓洗衣房的房頂,判斷這里就是高某鶯墜樓的起始點。
第一現場
第二現場就是賓館3樓洗衣房的樓頂,即高某鶯的墜落處,緊靠南墻有一灘東西長4.5米、寬0.25米的血泊,系高某鶯墜地后留下的,距離血泊北0.32米有一顆黑色紐扣,在洗衣房和賓館主樓之間的地面有一雙黑色女式皮鞋,系在搬動高某鶯時從她腳上掉下來的。
第二現場
尸檢報告顯示:高某鶯被發現墜樓時上身穿深藍色外衣,上面缺失一顆黑色紐扣,下身穿深藍色褲子,宣布臨床死亡后的尸表檢查發現尸僵已經在全身各活動關節形成,背側面有尸斑,口、鼻、右耳有大量已經干涸的血跡,右耳右乳突處有皮下淤血,右下頜角下緣處有一處花斑皮下出血,右腹部有一處表皮脫落,雙下肢有畸形改變,雙大腿青紫腫脹,雙股骨多段骨折。死者系顱底骨折、嚴重的顱腦損傷導致死亡,顱腦和雙大腿的嚴重損傷生活反應明顯,符合高墜傷的特征。因此,死者系生前高墜致嚴重的顱腦損傷而死亡。
在陳世賢和田雪梅抵達老河口的前兩天的2006年7月10日上午,尚武副廳長親自組織了一次現場高墜模擬試驗,使用三個和高某鶯身高體重相等的假人(穿著高某鶯高墜時同款服裝)從第一現場投下到第二現場,目的是觀察假人高墜后形成的落點和姿態結果。
前兩次是從9樓窗戶內的樓梯護欄處墜落下去,墜落點都在距離賓館主樓東墻1.8米處;第三次是從9樓窗戶窗框處墜落,墜落點距離主樓東墻2.7米處;三次墜落后的假人均有衣服破裂、紐扣崩落的情況。
7月13日上午,陳世賢、田雪梅和湖北省公安廳法醫鑒定中心主任劉軍訓法醫開了個小會,陳世賢提出了他的分析:
首先可以確定高某鶯是從高處墜落致死的。理由如下:
死者的口、鼻、有外耳道出血并有凝血,提示其有顱底骨折等嚴重的顱腦損傷,大腿畸形改變,多段骨折。這些損傷外輕內重,是高墜勢能造成的,說明落地時接觸面大,自由落體沖擊力大,導致質量大的骨骼骨折,但單位面積壓強小,無外表傷口;現場地面平坦,與損傷狀況相吻合。現場有墜落起點、墜落時間、墜地點三者基本在一個拋物線上,符合高墜發生的過程。
其次可以確定高某鶯在墜樓前是活著的。理由如下:
死者的出血量不低于1000毫升,大腿多處骨折、皮膚青紫腫脹;右耳后乳突處淤血,右下頜角處花斑狀皮下出血,其紋理和高某鶯所穿圓領衫領部花紋紋理相吻合,為墜地時此處下頜與圓領衫撞壓所形成的印痕;死者臉上和口前的地面上有呼吸形成的噴灑狀血跡;這些情況表明,死者在墜地的時候是活著的。
另外,結合假人墜落試驗金額現場勘查和群眾走訪的結果,陳世賢認為高某鶯狀況不符合意外失足墜落,不符合昏迷后被人丟下墜落,不符合清醒的時候被人強行推下墜落。基于這些分析,最大的可能是高某鶯通過第一現場樓梯護欄上到窗口處,雙足站在窗框上然后跳下去,雙腳先著地造成多段骨折,然后是臀部右側著地,最后是頭部著地。這種可能性和樓梯護欄處擦痕和窗框上的足印可以相互印證,這和現場勘查以及驗尸報告相吻合。
工作中的田雪梅法醫(戴眼鏡者)
工作中的陳世賢法醫
對于陳世賢的分析,田雪梅和劉軍訓都表示完全贊同。尚武副廳長在7月14日聽取了陳世賢的意見后大為贊同,認為邏輯性強、說服力強。至此,可以確定是高某鶯在清醒狀態下自己從第一現場跳下去的,死因是自殺。
那接下來還要解決一個問題:高某鶯為何要自殺?
在卷宗中,顯示高某鶯有精神疾病:
高某鶯初中時的老師和同學一致反映:高某鶯在初中時學習成績不錯;但是高某鶯高中時的老師同學反映:高一下學期的時候,高某鶯上課經常注意力不集中,經常出現發呆、自說自話,甚至會在課堂上莫名發笑、說話、喊叫。2000年6月時,其高中班主任發現高某鶯的精神異常情況嚴重,要求其父母將其帶回治療后再來上學,高某鶯自此中斷了學業而輟學。
高某鶯家附近的個體診所醫生證實:2001年的時候高某鶯經常隨父母來他的診所看病買藥,他初步確診高某鶯患有精神分裂癥,建議高某鶯的父母將高某鶯送大醫院就診。
高某鶯在寶石賓館的同事證實:高某鶯在工作期間經常有精神異常的表現,2002年3月15日事發當晚21時,就有和高某鶯同村的同事發現高某鶯獨自在9樓服務臺前低頭發呆,行為反常,懷疑其精神病又犯了,于是就打電話給高某虎,要求他來將高某鶯接回家去,高某虎認為時間太晚,表示次日上午再去接回。
在尚武主持調查的時候曾經專門就高某鶯的精神問題請教過精神病學專家,得到的答復是高某鶯的表現符合抑郁型精神分裂癥的癥候表現,而抑郁型精神分裂癥患者自殺的人數占精神分裂癥病人自殺總人數的54%,因此分析高某鶯的跳樓自殺應該是精神分裂癥發病的表現。
同時,尚武在對《民主與法制》雜志等媒體報導內容的調查中發現了大量和事實不符的歪曲報導:明明醫生的診斷記錄和尸檢報告中都寫明高某鶯沒有體表外傷,由高某鶯家屬提供的四張高某鶯尸體照片中也沒有發現外傷,給高某鶯換衣服的殯儀館員工也證實高某鶯當時體表上沒有外傷;但《民主與法制》在報導中卻聲稱:“親人們在給高某鶯換衣服時發現高某鶯的一個乳頭被咬壞。”
另外,《民主與法制》的記者從采訪高某鶯的高中班主任李某后在采訪報導中說:“老河口一中曾擔任過高某鶯高中班主任的李老師表示:高某鶯在學校學習不錯,表現及道德品質都較好,未見有精神障礙表現。”然而尚武手下的偵查員在拿著這篇報導給李某過目后,李某破口大罵,說自己當時的原話是:“高某鶯在校學習不錯,表現及道德品質都較好,但高一下學期開始高某鶯精神就不正常。”隨后大罵《民主與法制》雜志歪曲事實,斷章取義。
在聽取了尚武關于他主持的調查進度后,陳世賢在回北京前告訴尚武:目前還有最后一個問題:就是高某鶯家屬聲稱的高某鶯內褲上檢出精斑的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
7月18日,高某虎攜帶著高某鶯的那條內褲在調查組的民警護送下(全程錄像)來到北京,陳世賢幫他們聯系了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內褲進行DNA檢測。在檢測之前,陳世賢第一次見到了那條內褲的實物:顏色和現場照片上的一致,白底藍花,和幾件高某鶯的貼身衣物一起裝在一個紙盒子里,由高某虎親手交給鑒定中心的技術人員。
技術人員根據鑒定程序,首先從高某鶯墜樓時所穿的衣服上提取血跡,和高某虎的唾液樣本進行DNA比對,證實兩者符合單親遺傳關系,證明這些衣褲是高某鶯墜樓時所穿。然后又在內褲上檢出了精斑,但是精斑的DNA圖譜和高某虎的唾液DNA圖譜完全一致,得出的結論是:“高某虎所提供的白底藍花內褲上的精斑是高某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穩妥起見,又將內褲精斑將這幾年來社會媒體指控的可能對高某鶯造成侵犯的嫌疑人員的血樣進行DNA比對,結果全部排除可能性。
這個結果讓高某虎破了大防,竭力否認,甚至還想栽贓給一路上陪同他進京的調查組民警非法獲取他的精液涂在高某鶯的內褲上。然而進京過程全程錄像,陪同民警的行為全程處在錄像監控之下,又豈是高某虎隨隨便便就能冤枉的?
7月23日,高某虎以涉嫌偽證罪被刑事拘留——經審訊,高某虎承認為了讓寶石賓館董事長王某軍進行栽贓,他在調查人員要求他將內褲送北京檢驗后就將自己的精液涂在高某鶯的內褲上(他已知王某軍的血型和他的血型一致),希望達到讓王某軍吃官司坐牢的目的。
陳世賢在得知精液是高某虎所為后,對此人“大聰明”一般的操作表示震驚——
2007年4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高某虎犯誣告陷害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誣告陷害罪一審判處高某虎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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