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發布、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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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14日)據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消息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更加務實有效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
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
延長婚假至15天
去年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規定》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明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13天。
《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浙江執行的婚假規定,是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該文件明確婚假為1至3天。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婚姻半徑”越來越寬廣。浙江的跨市、跨省婚嫁的比例分別約占1/6和1/9,異地嫁娶增多使得短婚假已不適應實際需要。
近年來,適當延長婚假的呼聲日益高漲,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提出了相關建議、提案。
《規定》帶來的福利,遠不止婚假時間的延長。
《規定》明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休婚假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職工選擇休婚假的,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婚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的,經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在休假方式上,職工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選擇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為新人和用人單位都提供了更靈活的安排空間。
根據《規定》,職工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足婚假。
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職工婚假內部管理制度,保障職工休婚假的權利,落實職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如存在違反規定行為的,《規定》明確了罰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用人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其他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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