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依法未繳納社保費;二是未足額繳納社保費。造成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的原因也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依法繳納;二是非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依法繳納,如常見的情形主要是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勞動者未提供退工手續而導致新用人單位無法為其繳納社保。本文試圖從分析用人單位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究竟需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首先,必須清楚社會保險繳納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從用工成本層面考量,社保費用也是企業一項負擔較重的經營成本,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未足額或未為職工繳納社保的現象屢有發生,但此類行為危害極大,不僅侵害勞動者權益,更會為用人單位自身帶來嚴重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逾期仍不繳納,有關行政部門將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面臨承擔的具體法律風險
1、行政處罰與滯納金。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補繳或改正,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年利率約18.25%)。 ?逾期未補繳的,相關部門可處欠繳數額1-3倍罰款。 ?
2、?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對于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需全額承擔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未繳納的工傷保險的,需全額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發生工亡,則需承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根據2024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計算,2025年該項賠償金額高達1083760元。此外還需承擔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育保險責任。未繳納或不足額的,需支付生育醫療費、津貼等費用。?
3、?失業保險責任。因未足額繳納導致勞動者少領失業金的,需補足差額。?
4、?醫療費用?承擔。未繳納醫保的職工無法報銷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5、職工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賠償。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告知無法補繳,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6、職工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保為由主張被迫離職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能還將面臨承擔稅務風險。故用人單位一要合法合規用工,二要及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以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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