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15日公布了《貴州省監察委員會關于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工作情況的報告》(下文簡稱為《報告》)。
《報告》重點披露了中小學“校園餐”、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醫藥、殯葬、貪污侵占惠民補助資金等多方面問題。《報告》指出,貴州截至2025年4月,貴州全省各級監察機關共查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21199個,處分21159人,移送檢察機關760人。
觀察者網還注意到,《報告》點名提到了多名落馬官員,如重點查處貴州蔬菜集團原董事長張文貴幫助他人參與“營養餐”食材配送;惠水縣委原書記鄭紹峰授意拆借挪用“校園餐”資金;劍河縣委原書記袁尚凱利用鄉村振興項目實施收受財物等典型案件。
《報告》還提到,會同政法部門深挖黃斌等重大涉黑案件背后“保護傘”和關系網,嚴查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閔建等為涉黑團伙站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反面典型,堅決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村霸”“鄉霸”“沙霸”“礦霸”“街霸”“市霸”等,推動掃黑除惡和“打傘破網”常態化制度化機制化。
公開資料顯示,閔建,男,漢族,1963年5月生,貴州貴陽人,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專業畢業。閔建長期在貴陽市工作,曾任貴陽市息烽縣公安局局長,貴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貴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貴陽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等職。2012年起任貴陽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閔建(資料圖)
2015年,閔建調任貴州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刑事偵查總隊總隊長,2017年8月任貴州省公安廳副廳長。在貴州省公安廳任職期間,閔建曾兼任貴州省禁毒委副主任、省禁毒辦主任。他曾以這一身份出席貴州省禁毒工作新聞發布會。
2024年6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刑事偵查總隊原總隊長閔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相關通報顯示,閔建已被免職。
據貴州省公安廳網站消息,閔建最后一次出現在報道中是在2023年8月。2023年8月,貴州省公安廳的一則消息中提到,貴州省公安廳制定了《貴州省“清源斷流-2023環滇查緝圈”雙向查緝工作方案》,成立了由閔建擔任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之后,他在公開報道中“消失”。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閔建還曾出鏡懺悔。今年一月,由貴州省紀委監委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聯合攝制的反腐專題片《縱深推進—貴州正風肅紀反腐》的第三集《守護民生福祉》披露了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閔建的腐敗細節。
專題片提到,閔建長期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黃斌涉黑團伙站臺。在閔建的包庇縱容下,黃斌涉黑團伙不斷坐大成勢,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群眾切身利益。2023年12月,黃斌因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已升任省公安廳副廳長、刑偵總隊隊長的閔建隨之被查處。
閔建說:“政法口的、公安口的領導干部‘三個嚴禁’,也就是不能干預辦案,我沒有聽,徇情枉法,(這)是我自己感覺到從警三十八年最大的污點。”
反腐專題片《縱深推進—貴州正風肅紀反腐》截圖 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
專題片提到,吳某某是閔建朋友的妹夫,2005年上半年,吳某某牽扯到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我到刑偵支隊當支隊長,他就來找到我,他說他妹夫被刑事拘留了,辦案正好是刑偵支隊,他說看一下能不能幫幫忙,我當時我真的覺得不好推辭。”閔建說。
于是閔建給帶隊辦案人員打招呼,要求將吳某某從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摘出來。在閔建的幫助下,吳某某被釋放,逃避了刑事處罰。
閔建在專題片中說:“我真是非常后悔,就是這種悔斷肝腸、悔入骨髓。我干了一輩子的公安,破了一輩子的案件,我自己退休了,61歲自己把自己送進監獄。”
此外,在貴陽市工作期間,曾擔任閔建上級的李再勇、劉文新也已先后落馬。
李再勇在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擔任貴陽市市長,彼時閔建歷任貴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常務副局長、局長。2023年3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消息稱,貴州省政協黨組成員、原副主席李再勇被查。
2024年8月1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再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再勇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李再勇的繼任者劉文新在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擔任貴陽市代市長、市長。而在劉文新任市長期間,閔建任貴陽市公安局局長。
2022年10月26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劉文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4年12月23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劉文新受賄、行賄、洗錢、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一案,對被告人劉文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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