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消息,7月15日上午,該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紀委監委原一級調研員李維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李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繼續追繳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宣判現場 圖據興義市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維在擔任貴州省紀委監察廳離退休干部處主任科員、執法室主任科員、執法和效能監督室主任科員、副處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等職務期間,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在工程項目承接、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所送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098.1萬余元。
2013年春節前至2016年1月,李維與他人為在承接工程項目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經共謀送給時任貴陽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張平等4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689.4萬余元。
興義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李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行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數罪并罰。鑒于李維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部分退贓,涉案贓款贓物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華社報道,今年6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張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張平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至2023年12月,被告人張平利用擔任貴州省紀委監察綜合室主任,貴陽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貴陽市委副書記,貴州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融資貸款、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72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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