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宗總在的話,娃哈哈沒有問題;如果宗總不在的話,就有問題了”,伴隨著企業家宗慶后離世后企業相關權益的爭奪,這句2004年娃哈哈集團人士在宗慶后面臨國企退休年齡時的預言似乎正在得到驗證。然而這一場場的喧囂中,作為名義大股東的杭州市上城區財政局下屬二級企業杭州市上城區文商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卻成了最為低調的一方,甚至在宗馥莉被曝光的辭職風波中都沒有被點到名字。
作為成立逾40年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娃哈哈集團”)是混合所有制極具研究價值的樣本。它由宗慶后1987年按當時的承包責任制,承包杭州市上城區校辦企業經銷部發展而來,在1990年代允許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政策下成為一家混合所有制企業,并由實際掌握經營權的宗慶后將現代公司制度和國企特色的職工持股會架構相結合,兼顧了政府、職工利益和市場化經營導向,逐步發展成為營收排名中國第一、全球前列的飲料企業。
然而時過境遷,靠企業家一人掌舵所掩蓋的結構性矛盾逐漸浮出水面,目前廣受輿論關注的是宗慶后家族傳承和家族企業治理的紛紜,然而更加復雜與嚴峻的是,娃哈哈集團作為混合所有制標桿暴露出的“所有者缺位”問題及衍生的內部人控制、利潤轉移等深層治理困境。
背景:憲法和民法典承認的全民所有制授權代理體系
中國《憲法》明確提出了國有與全民所有可以劃等號的邏輯,提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然而屬于全民即不屬于特定的個人,模糊的歸屬不利于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長遠看來也不利于全民利益的實現。因此在改革開放歷程中,先后以1980年代承包責任制和1990年起股份制為標志,全民所有制企業演變為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國有企業或稱國家出資企業,就此《民法典》第246條做了完整的闡釋:“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中國上述基礎法律奠定了國務院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權的大框架。但國有資產數量龐大、分布廣泛且管理專業性強的現實注定了國務院難以直接行使所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又允許了進一步的授權代理關系,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具體代表行使所有者職責,并允許中央政府部門繼續委托地方政府部門代理行使所有者職責。
在委托代理的一般框架下,代理人需對委托人國家(代表全民)負有忠實勤勉義務,一切行為應圍繞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進行,因此這一設計旨在確保國有資產在復雜的經濟環境中得到妥善管理運營,通過政府部門作為國有股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惠及全民利益。然而,娃哈哈集團的案例卻揭示出這一理想框架仍然缺失制度配套。
現象:娃哈哈集團經營權-所有權分離模式下國資代理人的失語
從股權結構來看,上世紀90年代以來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始終以地方政府或其出資企業為名義上的第一大股東。目前的三名股東中,第一大股東為杭州市上城區財政局下屬國有獨資公司上城區文商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達46%,第二大股東是宗家的個人股29.4%,第三大股東為職工持股會,持有24.6%的股份。國資股東理論上在公司決策中具有重大影響力,代表國有資本行使股東權利,背后關聯著憲法和民法典所規定的全民利益。
然而由于股份的混合制改造發生在80年代盛行的承包責任制改造之后,娃哈哈集團及其前身實際均由宗慶后個人經營,此即當時認為較為理想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改制路線。
該路線允許宗慶后發展類似于民營企業創始人的權力和威望,基于同樣的調動個人積極性的邏輯,地方政府也允許了職工持股,因此企業一把手與職工干部(同時也是職工持股會干部)的合作,實際在內部掌握了超過50%的公司投票權和具體的企業經營決策,至于高利潤環節向個人名下的“宏振系”“三捷系”“宏勝系”公司轉移,例如娃哈哈的OEM業務在2003年花落剛剛成立的宏勝飲料集團。這些做法本是企業家在個人和家庭利益驅動下的人性使然。公眾不應當因為企業家有“維護民族品牌”“生活樸素”的形象,就指望光環之下其不存在利用混合所有制企業經營權發展家族事業的人性取向。
在此過程中蹊蹺的是,杭州上城區財政局(加掛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及其下屬的直接股東對圍繞“娃哈哈”品牌等核心資產的權益被稀釋無任何公開表態,對企業重大決策也鮮見發聲。網傳其在2025年初阻止了“娃哈哈”系列387件商標從娃哈哈集團轉移到宗馥莉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團對此做出了公開澄清,但杭州上城區財政局及其持股娃哈哈集團的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上城區文商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卻始終保持沉默。
由于國資一方的長期低調處事和就熱點事件的沉默,宗慶后家族的內部爭奪實際圍繞娃哈哈集團體外的實際從“娃哈哈”品牌獲益的其他板塊的權益,由于娃哈哈集團不再是利潤核心,但保留了較多的既有職工,其已經成為開枝散葉的權益中的黯淡存在,實際經營人申請辭任娃哈哈集團管理職務反而可以成為一個籌碼。
因此,宗慶后子女親屬的爭奪目前的確可以看成是一場與國資無關的“豪門內斗”。
癥結:地方政府代理全民持股和稅收受益者的角色內在沖突
負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杭州市上城區對宗慶后等人發展娃哈哈集團體外的龐大公司網絡和利潤中心不知情嗎?這顯然低估了地方政府的工作,實際上娃哈哈集團的經營層就商標評估“獲得了當時主管部門的同意”的背后,以及娃哈哈集團與達能那場沸沸揚揚的控制權之爭背后,都有地方政府的身影,只是地方政府股東一直采取了不公開的處理方式。為何地方政府作為《公司法》保護的大股東一方會如此“不爭不搶”呢?
在現代公司制度中,獲得股息分紅和通過參與經營獲得報酬是股東獲取投資回報的重要方式,對于國有股(全民股)而言,直接參與日常經營不利于發揮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的個人積極性,因此通過經營來獲取報酬不是主流獲利手段,分紅是實現股東利益的主要途徑。按照正常的公司治理邏輯,國有股東作為娃哈哈集團的第一大股東,理應堅持娃哈哈品牌最大程度上服務于娃哈哈集團,通過娃哈哈集團的分紅金額的擴大來體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些分紅可用于地方建設和公共服務等,最終也是惠及全民。
然而,在當前的企業稅制和中央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下,情況會發生變化。企業稅收已經逐漸取代國家股(全民股)分紅,成為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地方政府需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多種稅費及開發項目過程中的土地出讓金等收入,這些稅費類項目而非分紅構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對于地方政府而言,轄區內企業繳納的稅費才是對地方財政增量有更大影響的重頭戲。
就娃哈哈集團所在的杭州上城區的財政局而言,以股東身份獲得分紅首先需足額實繳資本,分紅前要扣除成本費用、各類稅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等項目,還可能導致利潤投入再生產受到影響,因此獲取股權分紅收入是個相對費力不討好的途徑。只要娃哈哈集團的經營決策者在杭州的關聯企業能夠保持較高的經營權利用效率,在資本可選擇布局全國統一大市場內各地域的情況時盡量將新設的企業注冊在上城區,就可以直接創造大量就業和稅收,地方政府當然喜聞樂見其以稅費而非股東分紅的方式享受企業貢獻。
一方面,稅收具有穩定性和及時性,能夠為地方政府提供持續的財政支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等方面;另一方面,相較于分紅,稅收的征管更為直接和穩定,地方政府能夠更便捷地獲取這部分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對于國有股東在娃哈哈集團中是否能獲得足額分紅的關注度相對降低,而地方政府在面對其他地方政府對本土明星企業的招商引資壓力時甚至是弱勢的一方。因此,已經掌控了混合所有制企業經營權的企業家,如果進行涉嫌利益輸送的操作,來自地方政府的阻力往往并不是基于地方政府作為國資管理人的角色,而是基于地方政府作為稅費受益者的角色。
一旦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家”能夠在地方政府內卷式招商中對產生稅源的經營決策擁有話語權,地方政府身兼的國資管理代理人角色和其稅費直接受益者的角色的內在沖突就會顯現。
建議:對國有企業參照公眾公司增加公開信息披露要求
宗慶后家族面對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缺位”和“代理人沉默”并非單純的受益者,實際上宗慶后在生前早就有將娃哈哈逐步私有化的計劃。然而,所有權是可以按照股份制等比例切分的,經營控制權卻非此即彼,混合所有制企業要充分調動企業家精神,就要給予個人獨立于所有權的經營權。如果所有者缺位不能通過有效手段矯正,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公司治理和重大經營決策就會存在過度依賴民營資本方經營、關聯交易認定不明等諸多失范情況。企業家和地方政府國資管理責任人員都難以對照《公司法》等現代企業制度解釋清楚,“國有資產流失”成為懸在代理人和合作企業家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造成了“紅帽子”難以甩掉的情況。當企業家在失范的軌道上戴久了“紅帽子”,難免會擔憂被扣上一頂“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一旦被證明有違反決策流程、低價轉移國有資產等行為,企業家可能被判處私分國有資產罪、挪用資金罪等多項刑事罪名,因此企業家轉移財產和家人到海外變為了一種保全自我的選擇。
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的混合所有制“雙輸”的困局背后,所有者缺位與信息不對稱是重要成因。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資股東難以有效獲取企業經營的真實信息,對關聯交易、資金流向等關鍵環節缺乏有效監督,實際控制人得以利用政策模糊地帶,通過復雜的體外公司網絡和關聯交易,進行隱蔽的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
針對長鏈代理問題,中國一向重視的是黨組織、工會和職工的輔助監督功能,其中職工持股會就是基層職工監督理論的產物,名義上代表職工利益參與治理,但在實際運作中往往被管理層操控,一旦上述組織由于干部與經營層的利益重合,容易在“內部人控制”前倒戈,成為操弄企業利益的背書者,進一步加劇治理失范。
對涉及廣泛公眾的企業如何克服所有權分散弱化的問題,現代企業制度就監管上市公司及部分金融機構已經積累了較為成熟的經驗。筆者建議對超出一定規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參照上市公司披露報表、金融機構向公眾披露年報的做法強制公開披露信息,加強決策的透明度,并對混合所有制企業逃避利潤分紅的做法進行約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較多的蒙古國,曾經試行過向全體公民發放股票和紅利的直接分紅方式,該方式在中國執行難度較大,但是通過擴大經營信息、分紅款比例及去向的披露,讓媒體得以窺見所謂“商業帝國”的重大決策,不失為一種緩解長鏈代理困境的方式。
隨著“全民-國務院-國務院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部門所出資企業”的代理鏈條拉長,隨著地方政府在“全國大市場”的資本流動下日益與對稅源有舉足輕重影響的企業家深度綁定,混合所有制企業做大做強之后能否繼續發揮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長處應當打上問號。就此一味在事后訴諸“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在跨境流動日漸密切的今天會徒增企業家顧慮,可能產生為淵驅魚、為叢驅雀的反效果。回歸憲法和民法典所構建的國有資產管理服務于全民利益的初心,通過國資管理的透明化,讓公眾圍觀豪門內斗的同時,也增加對自身經濟利益的關切,或許可以促使娃哈哈集團經營者這類豪門跨越代際恩怨,專注于成為兼顧公眾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經理人。
延伸閱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