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婦花800余萬元購置婚房,裝修時竟發(fā)現屋頂藏有火災燒焦痕跡。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判決,明確賣方王某因故意隱瞞房屋火災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誠信原則,賠償購房者20余萬元;中介公司因未盡審查義務退還服務費2萬元。
800余萬元買婚房,裝修發(fā)現房屋曾發(fā)生火災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案中,2023年11月,新婚的小趙夫婦通過中介,以800余萬元購買王某名下位于北京東城區(qū)的一處房屋作為婚房。裝修拆除吊頂時,小趙夫婦發(fā)現屋頂存在大面積燒焦痕跡,兩人多次與王某溝通,王某予以否認,且拒絕解決,導致裝修工期延誤,案涉房屋空置多月。
隨后,經消防部門核查,該房屋曾在2007年因空調短路引發(fā)火災,過火面積達5平方米,且導致燃氣管道改裝、保溫層空鼓等。小趙夫婦被迫額外支出5萬元對保溫層、燃氣管道、水電線路進行了改裝加固。
小趙夫婦認為賣方故意隱瞞房屋重大瑕疵,中介公司未盡審查義務,起訴要求賠償房屋貶值損失、裝修空置損失、裝修損失、租金費用等共計120萬余元。
庭審中,雙方圍繞“曾發(fā)生火災的事實是否屬于買賣房屋過程中必須披露內容”“損失范圍如何界定”展開激烈交鋒。
王某辯稱,火災損失輕微且年代久遠,合同中沒有約定該事項的披露義務;中介公司主張已履行帶客戶實地看房的義務,火災痕跡被吊頂遮蓋無法發(fā)現,且兩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合并審理。
小趙夫婦則提交消防報告、裝修費用票據、另行租房的租房合同等證據,證明火災導致房屋結構受損、裝修成本增加、裝修工期延長、房屋價值貶損等直接和間接損失。
隱瞞火災史違反法定告知義務,賣方被判賠20余萬元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作為家庭重大財產交易,賣方提供房屋準確、完整、真實的信息是其應盡的基本義務,同時買方只有在獲得充分、全面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做出是否購買的決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誠信原則,出賣方對房屋重大瑕疵負有法定告知義務,即便合同未明確約定,涉案房屋曾發(fā)生火災的事實仍屬影響交易決策的重要事實,即使未出現人員傷亡,火災本身也將導致房屋結構、裝修裝飾等發(fā)生物理損壞,亦會對房屋使用價值和市場價值產生影響。
法院結合消防報告、房屋評估數據,根據火災發(fā)生原因、過火面積、損害后果、房屋市場價值,綜合確定房屋貶值損失以及其他相關損失20余萬元。
對于中介責任,法院指出專業(yè)機構應建立房屋背景核查機制。中介應向賣方充分了解房屋相關信息并告知買方,針對火災問題未有證據證實其工作人員曾對此進行詢問了解,僅以“肉眼可見”為標準履行審查義務,其服務存在一定瑕疵,判決退還2萬元中介服務費。
最后,案件雖然涉及房屋買賣合同與居間服務合同兩種法律關系,但基于同一事實源頭,兩者具有關聯(lián)性,法院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提升司法效率,依法合并審理并作出裁決。
承辦法官徐靜指出,誠信原則貫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始終,房屋出賣人隱瞞火災史的行為,實質是對社會誠信底線的突破。司法裁判在維護契約自由的同時,更需守護實質公平。房屋買賣對于每個家庭來說均是重要的交易,是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本案中,賣方雖主張“合同無約定即可不告知”,發(fā)生過火災的房屋,雖未對房屋本身構成物質性使用的障礙,但火災造成的物理損害客觀存在,影響使用人的心理,進而影響房屋的市場價值。
房屋交易具有“信息不對稱”特點,中介機構應充分發(fā)揮專業(yè)優(yōu)勢,建立房屋背景調查規(guī)范流程。此次判決部分退還居間費,既是對行業(yè)規(guī)范的警示,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平衡保護。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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