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條例》共7章50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強調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培育市場化、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
二是規范出租承租活動。規定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等。
三是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發布真實、準確、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從事轉租經營的,按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四是規范經紀機構行為。規定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并記錄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源并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對收費服務項目明碼標價。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明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信用狀況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等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六是嚴格責任追究。對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浙江工業大學中國住房和房地產研究院院長虞曉芬認為,《條例》的出臺將更好地規范住房租賃活動,從居住環境、租賃關系、資金安全、權益落地和糾紛解決等方面為承租人提供全方位保障。
虞曉芬提到,隨著新型城鎮化推進和大城市集聚效應持續增強,我國住房租賃市場蓬勃發展,租賃成為解決城市居民居住問題的重要途徑。熱點城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租賃需求更為旺盛。然而,由于多種原因,龐大的租賃市場亂象頻發,如房屋安全隱患、任意中止合同、霸王條款、合同陷阱、虛假房源、押金退還難等,嚴重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
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崔俊杰認為,《條例》從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兩個維度有效協同,對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布局未來房地產市場發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浦湛指出,《條例》已經出臺,隨后的落實很關鍵。一方面,地方要根據《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出臺地方性住房租賃條例,盡快在全國范圍形成完備的住房租賃法規體系;另一方面,要強化監管執行力度,對有關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網絡平臺經營者的違規行為,該改正的限期改正,該處罰的依法處罰。
其實,早在去年3月,深圳就發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規范我市轉租和受托經營房屋租賃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提出規范“二房東”、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防止“房中房”、規范房源信息發布等。
該新規涉及住房租賃行業全流程,從備案、登記、納入監管、租金監測等,將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權利和利益。
“二房東”需備案。《通知》明確通過轉租或者受托經營方式開展業務的企業、機構(以下統稱“房屋租賃企業”)和轉租住房數量達到十套(間)及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注明“房屋租賃”;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的,經營范圍應當注明“住房租賃”。此次,專門提到了一類人轉租10套(間)的自然人,這一類人也是規范的重點對象。
資金要監管。對租金與押金進行資金監管。要求房屋租賃企業(含辦理商事登記的自然人)應按規定與銀行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三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一個月的,對超過部分的資金,由銀行監管。
防止“房中房”。《通知》明確禁止住房租賃企業和按照規定辦理商事登記的自然人將原始設計的房間再次分割改造為“房中房”對外出租等。
規范房源信息發布。房屋租賃企業和按照規定辦理商事登記的自然人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明確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企業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限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者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從所有發布渠道上撤銷。
采寫:南都記者 陳榮梅
內容綜合自住建部官網、深圳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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