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條例》共7章50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強調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培育市場化、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
二是規范出租承租活動。規定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等。
三是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發布真實、準確、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從事轉租經營的,按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四是規范經紀機構行為。規定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并記錄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源并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對收費服務項目明碼標價。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明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信用狀況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等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六是嚴格責任追究。對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全文如下:
住房租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國有土地上住房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居民家庭將自有房源用于租賃,支持企業盤活改造老舊廠房、商業辦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賃,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國家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推動租購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務上具有同等權利。
第六條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出租與承租
第七條 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方式將住房租賃合同向租賃住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提高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服務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收取任何費用。
出租人未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擬出租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權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詢、核實擬出租住房有關信息;
(二)核驗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不得將住房出租給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但是經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進入的除外。
第十條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
第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承重結構,不得私拉亂接水、電、燃氣管線;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租賃住房用途、拆改室內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其他結構;
(四)遵守物業管理規約,不得任意棄置垃圾、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拋物或者實施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對出租人依法確需進入租賃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通知承租人,并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騰退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住房租賃合同連續履行達到規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章 住房租賃企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
住房租賃企業,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經營管理權的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適用本條例有關出租人的規定。
第十五條 住房租賃企業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住房租賃”的表述。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報送開業信息。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住房租賃企業開業信息向社會公開。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業開業信息、服務規范和標準等。
第十六條 住房租賃企業發布的住房地址、面積、租金等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在其經營場所、互聯網等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發布的房源圖片應當與實物房源一致,不得發布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的有關重要信息。
第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如實記載相關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賃信息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報送其經營的租賃住房信息及其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向社會公示,并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自然人轉租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經營規模達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適用本條例有關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
第四章 經紀機構
第二十一條 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將其從業人員名單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從事業務。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住房租賃經紀業務。
第二十三條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并記錄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權屬信息,實地查看房源,與委托人簽訂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住房狀況說明書應當加蓋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住房租賃經紀機構。
第二十五條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二)為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用于居住提供經紀服務;
(三)為單間租住人數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出租提供經紀服務;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對收費服務項目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住房租賃經紀機構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并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實施單位承擔住房租賃管理的支持輔助等相關具體工作。房產管理部門委托的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委托的實施單位加強監督,并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加強住房租賃行業誠信建設,建立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根據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四條 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在住房租賃活動中,因押金返還、住房維修、住房騰退等產生糾紛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核驗住房租賃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信息發布者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相關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網絡平臺經營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按規定如實登記并報送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信息,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住房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的住房;
(二)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
(三)改動租賃住房承重結構;
(四)私拉亂接水、電、燃氣管線。
第三十九條 將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單獨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賃住房不符合規定的單間租住人數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條 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不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管理能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 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開業信息;
(二)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業開業信息、服務規范和標準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并如實記載相關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賃信息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其經營的租賃住房信息及其變化情況,或者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與委托人簽訂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或者未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發布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有關重要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或者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向社會公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發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對并記錄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權屬信息,或者未實地查看房源;
(二)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三)為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用于居住提供經紀服務;
(四)為單間租住人數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出租提供經紀服務;
(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六)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七)未按規定將其從業人員名單備案。
網絡平臺經營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的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從事業務,或者以個人名義承接住房租賃經紀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內不得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業務;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業務。
第四十六條 網絡平臺經營者未履行核驗責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報網信部門,由網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處置,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體土地上住房租賃活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專家解讀文章
1、貫徹落實住房租賃條例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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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一
貫徹落實住房租賃條例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
柴強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會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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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生活必需品,人人都需要住房。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租房和買房是人民群眾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主要途徑。1998年“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總體而言是“以售為主”“重購輕租”,住房租賃市場以個人住房分散出租為主,缺少規模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較普遍存在租賃市場主體行為和租賃經紀行為不規范、租賃關系不穩定等問題。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均指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鑒于過去“重購輕租”,“租購并舉”主要是補“租”這個短板。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住房租賃市場立法,加快機構化、規模化租賃企業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抓緊開展《住房租賃條例》起草工作,司法部多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住房租賃條例》。
《住房租賃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住房租賃法規制度,對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等都具有重要意義。發展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有許多好處:一是推動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新建商品住房其中一些長期持有用于租賃經營,可持續不斷獲得較穩定的現金流,有利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穩健發展。二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因租房需求均是為了自己居住的真實需求,沒有“買漲不買跌”甚至“追漲殺跌”等非理性行為,比住房買賣市場平穩,對房地產市場有“減震”作用。三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有供新市民長期穩定居住的租賃住房,是新市民融入城市的關鍵,可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四是維護社會大局穩定。青年人、新市民等群體只有租得放心、住得安心,才能踏踏實實工作和生活。五是有效擴大內需。租住消費通常是租房居民最大的連續性消費。隨著住房租賃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特別是市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消費規模將進一步擴大。六是推動職住平衡。發展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后,將會有更多的人愿意在工作單位附近租房,將離工作單位較遠的自有產權住房出租,進而可緩解交通擁堵等“大城市病”,提高城市宜居性。
《住房租賃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并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房產管理部門貫徹落實好《住房租賃條例》,其中關鍵的基礎性工作是要抓緊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已經有了相關平臺的,要抓緊完善平臺的功能等,掌握住房租賃相關從業機構、從業人員、租賃房源、租賃合同等租賃市場基本情況。房產管理部門只有建立健全了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才能為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等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才能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除了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還可以開展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開業信息報送及向社會公開,住房租賃企業報送其經營的租賃住房信息及其變化情況,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名單備案,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以及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管理與服務。
專家解讀二
《住房租賃條例》的時代意義
常鵬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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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推動房地產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國務院頒布《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當其時。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住房租賃的行政法規,《條例》在民法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住房租賃企業等經營主體給予必要引導和有效監管,為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規范指引。
首先,《條例》是租賃合法權益的保護規范,它針對住房租賃的現實痛點難點問題,在平衡租賃雙方利益的基礎上,適度傾斜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凸顯了民生底色。
針對出租房不適居的現象,《條例》既明確了出租房的基本標準,即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還禁止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單獨出租用于居住,并要求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符合地方規定。這些要求能確保承租人的基本居住質量,在此基礎上,為了保障承租人安寧的居住環境,《條例》特別規定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針對租賃押金糾紛多發的現象,《條例》提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押金數額、返還時間、扣減事由等事項,并明確規定除有約定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這有助于預防和處理相關糾紛。
針對租賃關系不穩定的現象,《條例》規定出租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騰退租賃住房,同時,對租賃雙方積極地加以引導,如規定達到有關期限的,出租人按規定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按規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務。
針對租賃合同備案少的現象,《條例》除了為出租人提供辦理備案的通道,即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方式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還在出租人未辦理時,給予承租人辦理備案的權利,以滿足承租人現實需求。
針對住房租賃上述現狀問題,《條例》精準施策,能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構建健康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必將產生積極意義。
其次,《條例》是推動市場高效發展的服務規范,它牢扣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這一中心任務,以體系化思維為市場供給多重利好措施。
在此方面,以下措施值得特別重視:(1)《條例》積極回應中央政策和地方經驗,提出“國家鼓勵居民家庭將自有房源用于租賃,支持企業盤活改造老舊廠房、商業辦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賃,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這為住房租賃市場供給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增加租賃住房的供給量。(2)《條例》圍繞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發展的制度性因素,強調“國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以有為政府推動有效市場的建立。(3)《條例》“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明確雙方各得其所,如出租人享受政策支持,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這能激發住房租賃市場活力,逐步扭轉“重售輕租”“租不如買”的傳統觀念。(4)《條例》要求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為公平高效的市場活動提供依據。(5)《條例》要求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為租金市場化調整提供科學引導。
可以說,通過加快推進多渠道供給住房、主體市場化、內容公平化、長期穩定的住房租賃制度,《條例》以制度合力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對于形成住房租賃和銷售二元并存、均衡協調的發展新格局,促進房地產市場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最后,《條例》是實現住房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監管規范,它建立了體系完備、機制合理、方式優化的監管體制。
在監管體系方面,《條例》確立了“全國上下一盤棋”,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主線,從中央到地方,從主管部門到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上下聯動、條塊結合,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同時,特別注重打破部門壁壘,實現信息互通共享,通過工作合力來形成系統化的監管體系。
在監管機制方面,《條例》以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為主要規范對象,實行全過程監督。一是抓好起始關,《條例》要求這些主體應具備相應條件,以建立有序競爭的經營環境。二是把好過程關,《條例》為這些主體確立了行為準則,督促它們合法經營、誠信經營。三是守好后果關,《條例》就這些主體的違法行為設置了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以此形成強有力的外在威懾。
在監管方式方面,《條例》注重科學監管,以提高監管實效。比如,在行政處罰之外,《條例》根據實踐經驗,引入信用評價機制,以此督促市場主體誠信規范經營。又如,《條例》要求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以作為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
整體而言,《條例》是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規范,它能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條例》是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服務規范,它把民生課題融入行業發展之中,以有為政府推動有效市場,從而加快建立租購并舉制度;《條例》是強化公共職能的監管規范,它為住房租賃市場的長遠穩定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專家解讀三
在法治軌道上規范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崔俊杰
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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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租購并舉”不僅是多樣化住房需求的體現,也是對傳統住房市場模式的一次深刻變革,需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國務院新制定的《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兩個維度有效協同,對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布局未來房地產市場發展。
一、圍繞規范合同制度,凈化市場秩序,保護租賃各方合法權益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在充分尊重交易習慣的基礎上,聚焦制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發展最突出、群眾反映最迫切、社會各界最關注、市場監管最薄弱的環節,從以下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交易規則,保障有關各方正當權益。
在合同締約環節,《條例》深切回應住房租賃市場存在的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重要信息缺失或失真等行業亂象,通過強化出租方和經紀機構的及時、全面、真實信息披露義務,從源頭上化解合同雙方信息不對等難題,促進住房租賃各方達成真實意思表示。
在合同履行環節,《條例》首先劃定了住房租賃標的物的底線條件。用于租賃的房屋既要符合安全、健康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又要嚴肅杜絕非居住空間單獨出租用于居住使用,還因城施策確立了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居住面積,明確了住房在改善人居環境方面的意義,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條例》通過明晰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來規范合同履行行為。如明確出租方個人身份信息和標的物信息的披露義務、不得擅自進入租賃房屋的義務,以及承租方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遵守物業管理規約等義務,總體上實現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在合同解除環節,《條例》一定程度上側重于對承租人權益的適度傾斜保護。一方面,規定“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明令禁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另一方面,為出租方依法行使解除權劃定邊界,嚴厲打擊“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騰退租賃住房”等違法犯罪行為。
在合同救濟環節,《條例》重申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倡導誠信友善的租賃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租賃關系。
二、圍繞培育新型主體,穩定租賃關系,發展健康有序的住房租賃市場
“租購并舉”需要轉變“有土斯有財”“重購輕租”的傳統觀念,當務之急是要破解“租房不踏實”的普遍社會心理障礙。《條例》對合同制度和交易規則的規范本身就蘊含了穩定預期、促進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的制度內涵。《條例》明確了“住房租賃合同連續履行達到規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有助于穩定住房租賃關系。《條例》規定“國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發揮規模以上企業的優勢,既可以顯著擴大高品質租賃住房供給,又可以更低的成本、更多的資源、更好的服務和更廣泛的市場激發住房租賃市場的長期效益。
住房租賃企業在充分享受制度紅利的同時,需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通過規范自身行為,做好穩定長期租賃關系的“壓艙石”。《條例》設置“住房租賃企業”專章,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規定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資金監管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的監管制度;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公示其開業信息、服務規范和標準的基礎要求;以及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并如實記載相關信息,健全住房租賃信息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
規模化經營需要消除經營的灰色地帶。《條例》明確“自然人轉租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經營規模達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適用本條例有關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從而實現主體權責利的高度匹配。
三、圍繞人房一體,寓服務于管理,塑造有為政府
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從來都不僅僅有“管房”的事,更是“管人”的事。《條例》發揮高位階立法的優勢,協調部門合力、整合各類資源,促進共同治理。
《條例》完善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制度。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規定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方式將住房租賃合同向租賃住房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實現出租房管理“底數清、情況明”。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住房租賃企業或者住房租賃經紀機構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或者住房租賃經紀機構違反上述義務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推進大數據綜合應用。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使社會公眾基于住房租賃備案享受更多安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
《條例》創新各類規制方式。如針對住房租金無序上漲問題,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通過主動有效的信息披露,實現信息均衡,促進公平交易。又如,結合線上租房的時代背景,細化了網絡平臺經營者的“守門人”角色等,更好地推進實現多元共治。
專家解讀四
《住房租賃條例》:租購并舉的法治基石
浦湛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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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購并舉”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方向,黨的十九大、二十大都明確要求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再次進行了強調。經過多年的大力推動,我國住房租賃得到長足發展,成為新市民、青年人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在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亟需通過立法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國家層面的住房租賃法規——《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對規范住房租賃各相關主體行為、健全監管機制、完善租購并舉住房制度、推動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都有重要意義。
《條例》對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平臺經營者等住房租賃市場主體“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立法從根本上整治住房租賃市場亂象。具體來看,對于出租人,如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要符合所在地標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不得暴力騰退租賃住房等。對于承租人,如要求安全、合理使用房屋,遵守物業管理規約等。對于住房租賃企業,如要求發布房源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發布虛假或誤導性房源信息;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設資金監管賬戶;對經營規模達到規定標準的自然人“二房東”適用對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等。對于經紀機構,如發布房源信息前要履行相關核對信息和實地查看房源責任,收費服務項目要明碼標價等。對于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核驗住房租賃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等。
在健全監管方面,《條例》要求地方要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并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承租人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提供支撐。另外,《條例》規定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這有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引導市場預期,穩定租金價格。
《條例》已經出臺,隨后的落實很關鍵。一方面,地方要根據《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出臺地方性住房租賃條例,盡快在全國范圍形成完備的住房租賃法規體系。另一方面,要強化監管執行力度,對有關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網絡平臺經營者的違規行為,該改正的限期改正,該處罰的依法處罰。
住房租賃是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出臺與施行,是在加快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上邁出了關鍵一步,也健全了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有關基礎性制度。
專家解讀五
住房租賃市場和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保障
吳璟
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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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大、二十大報告均明確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要求,二十屆三中全會決議進一步強調“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動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和租賃行業在近年來取得長足發展,但當前其法制化程度仍存在較大提升空間。在此背景下,《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對于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和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都具有重大意義,并將成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治理住房租賃市場亂象的法律武器
住房租賃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逐漸暴露出承租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到位、市場監督管理有短板等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發揮實際成效的一大瓶頸。對于住房租賃市場中存在的各類亂象,《條例》建立了針對性管理制度予以整治,致力于構建穩定、健康、可持續的住房租賃市場生態。例如,針對近年見諸媒體報道的有毒“甲醛房”等問題,《條例》強化住房出租室內裝飾裝修要求,明確“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針對一二線城市頻發的“群租”現象,《條例》以空間屬性、單間租住人數上限、人均最低租住面積等多維度要求進行規范,結合更有力的處罰力度展開治理。對于承租人反映強烈的出租人不正當扣減押金問題,《條例》突出了對出租人償還押金義務的規定,并對從事轉租業務的租賃企業提出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明確要求。對于數字經濟時代伴生的虛假房源信息問題,《條例》強化市場監督管理責任,明確了經紀企業和信息發布平臺在核驗房源和信息發布者身份等方面的責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條例》不僅通過明確出租人各項義務和承租人各項權利,讓承租人合法權益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對出租人、租賃企業、經紀機構等主體的違法行為設定了具體處罰措施,為有效治理住房租賃市場亂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促進住房租賃行業規范發展的法律環境
《條例》的發布也為住房租賃行業規范化、高質量發展營造了基礎性法律環境,推動這一新興行業朝著更透明、合規、可持續的方向發展。首先,《條例》突出了對行業透明化發展的要求,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可能引發的各類糾紛和損失。特別是明確要求住房租賃企業與經紀機構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企業開業信息、服務規范及標準,同時嚴格確保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為交易各方提供了更加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其次,《條例》加大對住房租賃市場亂象的治理,能夠為租賃行業發展營造從業更加規范、競爭更為公平的環境,防止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推動出租人尤其是住房租賃企業對所提供的租賃產品和服務進行持續升級,并進一步合理推動住房租賃市場中供給端的機構化和長期化。最后,《條例》的出臺本身意味著住房租賃行業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實現重大完善,能夠為相關從業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更透明、穩定的制度環境。這對于當前正在持續推進的長租公寓資產證券化、存量商品房收儲改造等工作都具有積極意義,進而為住房租賃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動力、創造更大空間。
三、推動各級政府有效作為的法律指引
住房租賃領域發展同樣需要秉承“市場”和“保障”并重的原則。過去一段時間里各城市在保障性租賃住房方面已經投入大量資源,《條例》則進一步對地方政府在住房租賃市場和租賃行業發展進程中應該做什么、應該怎么做給出了詳細指引。具體而言,《條例》強調了地方政府在住房租賃市場和租賃行業監督管理方面的主體地位,并重點從三個方面明確了其具體職責:一是租賃市場監測和信息公布,特別是在最受關注的租金方面,《條例》要求地方政府建立租金監測機制并定期公布各區域各類型租金水平信息;二是對住房租賃活動流程的管理,尤其是對租賃合同備案這一關鍵環節的強化;三是對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執法,除前述治理租賃市場亂象舉措外,還進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對租賃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分級分類監管。
專家解讀六
健全法治保障體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
嚴榮
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院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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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是居民解決居住問題的重要方式,是居民釋放住房消費需求的重要途徑,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近年來,隨著加快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一系列政策陸續出臺實施,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涌現出許多新主體、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但與此同時,龐大的租賃規模和復雜的租賃關系也帶來了不少新問題和新挑戰,市場主體參差不齊、經營服務不盡規范、租住品質差強人意等現象時有發生。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和新問題,亟需加強住房租賃法制建設,為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經過充分醞釀、廣泛征求意見、認真修改完善,《住房租賃條例》(簡稱《條例》)正式出臺,這是我國健全住房租賃法治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條例》旨在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一是適應住房租賃品質提升新需求,規范住房租賃活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住房租賃已是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徑,但租賃市場不規范、租賃關系不穩定、合法權益難保障、糾紛解決渠道不暢通等問題一直較為突出。這些問題既影響了新市民、青年人等租房群體的生活品質,也影響到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住房租賃活動進行有效規范,平衡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條例》在“總則”中明確,“從事住房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具體條款中還做了相應規范。首先,明確出租住房的要求。規定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其次,分別明確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為規范。對于出租人,規定應當將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向承租人出示相關材料,核驗承租人身份證明材料,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解除合同應當通知承租人并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對于承租人,規定應當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安全且合理使用租賃住房,不得擅自改變租賃住房用途,遵守物業管理規約,對出租人依法確需進入租賃住房的予以配合。再次,平等提供權益保障。國家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推動租購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務上具有同等權利。對于住房租賃合同連續履行達到規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
二是適應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新形勢,強化市場主體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歷蓬勃發展后,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的總量規模急劇擴張,市場主體更加多元,產品類型和服務方式更加多樣。比如,按照投入和持有周期可以將住房租賃企業分為輕資產、中資產和重資產等類型;在房源方面,當前市場中既有量大面廣的分散式租賃住房,也涌現出不少集中分布的租賃項目;從業態看,在策劃、建造、運營、管理、服務等各個環節,都有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富有特色的產品和服務,使得產業鏈更長,產業生態更加豐富。
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離不開住房租賃行業各類市場主體的守法經營、誠信服務。《條例》分別針對住房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針對住房租賃企業,確定了培育市場化、專業化企業的政策導向,明確住房租賃企業的定義及基本要求,規定該類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住房租賃”的表述,建立健全了企業報送開業信息、租賃住房信息及其變化情況的制度,規范了房源信息發布要求,對從事轉租經營的企業明確實行資金監管。其次,針對經紀機構,明確從事租賃業務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規定了從業人員名單備案、房源信息發布、收費項目應明碼標價、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等要求。
三是適應住房租賃監督管理新要求,健全公共治理機制,促進市場高質量發展。住房租賃監管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內容,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眾多市場主體和各類租賃住房,對打造宜居、韌性、智慧城市具有重要影響。為貫徹落實加強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部署要求,提高住房租賃監管的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有必要總結、固化我國住房租賃管理有益經驗,通過制定出臺《條例》,健全治理機制,增強管理能力,優化服務水平,提升治理效能。
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注重公共服務與公共治理并重,適應行業監管新要求,是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必由路徑。首先,健全綜合治理機制。針對住房租賃法律關系復雜、涉及主體多樣等特點,《條例》建立健全了多主體參與、各部門協同的治理體制。明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要求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其次,強化公共服務供給。要求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要求地方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并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再次,加強監督管理。明確地方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住房租賃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處理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共11條,全面明確了各類主體各類情形的相關責任,具體處罰的舉措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有望取得良好效果。
專家解讀七
《住房租賃條例》開啟承租人權益保護新篇章
虞曉芬
浙江工業大學中國住房和房地產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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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型城鎮化推進和大城市集聚效應持續增強,我國住房租賃市場蓬勃發展,租賃成為解決城市居民居住問題的重要途徑。熱點城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租賃需求更為旺盛。然而,由于多種原因,龐大的租賃市場亂象頻發,如房屋安全隱患、任意中止合同、霸王條款、合同陷阱、虛假房源、押金退還難等,嚴重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
《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將更好地規范住房租賃活動,從居住環境、租賃關系、資金安全、權益落地和糾紛解決等方面為承租人提供全方位保障。
第一,保障居住環境,提升租住質量。
居住環境直接影響著居民的生活質量和身心健康。目前,部分租賃房屋設施陳舊、衛生條件差、安全隱患多等問題屢見不鮮,其中“隔斷房”和“甲醛房”等現象尤為突出。《條例》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且明確規定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符合相關標準以及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從源頭上保障承租人能夠獲得安全、健康、相對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二,明確租賃關系,保障租住穩定。
租賃關系不明確、不穩定是導致承租人權益受損的主要因素之一。現實中,部分租賃合同條款十分簡單、內容模糊不清,甚至大量存在口頭協議約定等情況,一旦發生糾紛,租戶往往因缺乏明確的書面依據而處于相對劣勢地位。《條例》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方式將住房租賃合同向租賃住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條例》還賦予承租人一定的自主權,若出租人未辦理合同備案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用租賃合同和租賃備案保護承租戶權益和相對穩定的租賃關系。
第三,規范經營行為,降低承租風險。
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提供虛假房源,克扣押金,侵占、挪用租賃資金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會給承租人帶來經濟損失。《條例》通過規范租賃企業和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經營行為,減少承租人可能的經濟損失。一是要求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如實記載相關信息,并保證發布的房源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一致。二是規范押金管理,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三是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向社會公示,并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四是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對收費服務項目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四,明確權利義務,落實合理權益保護。
《條例》分別明確了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規定,但核心是為了更好地落實租賃雙方應該享有的權益。《條例》明確規定出租人應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且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騰退租賃住房,保障承租人基本居住需求。《條例》還有一個亮點,規定住房租賃合同連續履行達到規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旨在穩步推進租購同權,讓穩定居住的承租人市民化。
第五,完善糾紛解決機制,提供高效解決途徑。
《條例》構建了多元化、多層次的糾紛化解體系,明確了承租人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等多種途徑解決租賃糾紛,有效破解了承租人“維權難”的問題,充分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條例》強化了對租賃市場的監管力度,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及網絡平臺經營者的日常監管,通過行政監管與法律手段的有機結合,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促使出租人積極履行義務,快速、妥善地處理糾紛,切實維護租賃市場的穩定與秩序。
《條例》的出臺,是我國住房租賃市場規范化、法治化進程的重要里程碑。未來,隨著《條例》的深入實施和相關配套政策的不斷完善,住房租賃市場將迎來更加健康、有序的高質量發展,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保障。
專家解讀八
《住房租賃條例》——構建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里程碑
趙慶祥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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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作為我國首部住房租賃領域行政法規,《條例》的出臺標志著住房租賃市場從粗放發展邁向法治化、規范化新階段,為破解“重購輕租”難題、實現“住有所居”民生目標提供了系統性制度保障,堪稱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一、回應民生痛點:住房租賃的民生性與戰略性
來源: 司法部 北京日報
編輯: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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