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韓忠楠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于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修正草案共10條,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三方面內容。
在完善政府定價方面,結合政府價格管理方式變化,明確政府指導價不局限于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的形式;結合政府定價從定水平向定機制轉變的實際,明確定價機關可通過制定定價機制,確定政府定價的水平。
修正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包括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完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
修正草案中,多條內容與“反內卷”相關。如經營者不得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不得采取抬高等級、壓低等級、分解服務項目、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對于價格違法行為,將加強處罰力度。修正草案顯示,將提高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明確經營者拒絕或者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任。具體來看,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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