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紅星新聞從最高法獲悉,為強化區分“失信”與“失能”相關工作,持續提升失信懲戒工作的靶向性、精準度和便捷性,指導各地人民法院嚴格規范公正適用失信懲戒制度,把信用懲戒聚焦到對少數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上來,最高法發布嚴格區分失信、失能被執行人強化信用修復典型案例。
▲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據介紹,202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指導全國法院扎實開展“失信”與“失能”分類管理相關工作,在嚴厲打擊嚴重失信行為的同時,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人員紓困解綁,幫助“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走出債務困局,回歸正常生活。2024年,全國法院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45.7萬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同比增長35.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數十年來首次下降。既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為有發展潛能的市場主體“造血再生”創造條件,進一步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有效緩和社會矛盾,為推進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貢獻了司法力量。
據介紹,自2013年10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來,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計有1710萬人次迫于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壓力自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問題依然突出,人民法院仍需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對于存在惡意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強化失信懲戒,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
據悉,此次發布案例有幾個特點。
一是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在審查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通過分析案件具體情況,核實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綜合判斷被執行人是否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失信情形。對于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充分考量其是否具有失能的情形,杜絕不區分實際情況的機械執法和簡單粗放執法,避免將“失能”但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人員紓困解綁。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存在困難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積極適用失信懲戒寬限期制度,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予被執行人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主體合法權益的影響,被執行人最終由拒不履行轉變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并積極履行。
三、堅決懲治惡意失信行為。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行蹤,下落不明;有的公司停業、歇業,而原企業主另行注冊公司繼續經營原業務;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逃避責任,將年近九旬的老母親變更為法定代表人;有的依然大肆高消費,過著窮奢極欲、紙醉金迷的生活;有的公開肆意對抗甚至使用暴力抗拒執行。這些惡意失信行為,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堅持對此類嚴重失信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楊珒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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