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2025年7月24日,安龍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唐昌應受賄案。
審理查明
2003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唐昌應在擔任興義市文體廣電局局長,黔西南州文化局(新聞出版局、版權局)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原興仁縣(現興仁市)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委副書記,黔西南州委副秘書長,州委群工部部長,黔西南州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黔西南州生態環境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接、資金撥付、調解煤礦矛盾糾紛、工作調動、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款物共計141.9657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人唐昌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全部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及悔罪表現等情節,判處被告人唐昌應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 | 安龍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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