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最近有位離職后的員工詢問是否可以重開一份離職證明。我了解了一下原因,主要是離職證明中有補償金額,給他重新找工作帶來一些不便,因此希望公司能重開一份不帶補償金額的離職證明。
我告知根據相關流程無法重新開具,并詳細解釋了原因:
首先證明上寫的原因是“公司業務調整”,與個人無關,寫補償金額是為了保護個人權益,有金額、蓋章,就有了依據。
從公司角度,也需要保留這份證據,證明支付員工補償金的真實性、合理性,也便于內外部審計核實補償金支付情況時有據可依。另外由于主動離職和協商解除在公司內部管理流程和程序上確實不同,因此模版存在差異。
有人可能會問: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和離職證明是二個東東,怎可混為一談?
不可一概而論。因為各公司對于離職管理的流程和相關模版均有差異。
02
那么,對于協商解除或辭退的員工,離職證明上可以寫離職原因、補償金額等其他信息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這個問題如果問度娘,文章還是有很多的,不過會得到兩種截然不同的答案:
一是可以,法律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二是不行,損害了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還是要看法律依據。針對這個問題主要法律依據有以下3條: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解讀: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需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但未規定該證明書該記載哪些內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明確。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解讀:該條中的“應當寫明”可理解為“必須寫明”的意思,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屬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但不能理解為“必須且只能寫明”條文中所列的內容。
3.《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解讀:平等就業權的問題非常復雜,我們熟悉的主要有性別歧視、地域歧視等問題。離職證明上寫離職原因是否屬于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問題,條款中無明確說明,有待商榷。
03
結合法律法規規定,關于離職證明中到底可不可以寫離職原因和其他信息,我個人認為:
法律未明確規定部分,企業有一定自主權,如勞動合同法中提到“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并未規定何為錄用條件,因此企業會自己定義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情況。如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非明顯單方損害性條款,我認為是有效的。
在開具離職證明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未規定不可以寫明離職原因或其他信息,只要這些信息是真實客觀的,我認為是可以放到離職證明中的。當然,如果離職證明中寫的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當然應該重新開具。
之所以是“個人認為”,因為在實際仲裁或訴訟案件中,會受到不同地區、不同法官自由裁量權影響,導致出現不同結果。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平等就業權”進行搜索,共有105篇文書,以“北京市”篩選之后剩余7篇,均與離職證明侵犯平等就業權無關。
以“離職證明+平等就業權”搜索,共有5篇文書,其中有一篇部分內容涉及因離職證明訴公司侵犯平等就業權,法院未支持。
從搜索結果看,因離職證明訴平等就業權案例非常之少,僅有少部分性別歧視、乙肝疾病歧視的案例。出現此情況不知道是此類案件原本就很少,還是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就已經調解結案、撤訴結案亦或是審理時間較長造成?相信專業律師會有答案。
如有專業律師閱讀了此文,還望對“因離職證明訴平等就業權案例較少”說明一下情況,謝謝!
1.文章案例涉及離職證明開具:
最新!離職證明中能不能寫離職原因?高院判例來了!| 勞動法庫
https://mp.weixin.qq.com/s/HfWPGHmsSmOnJnw9bGbxFA
2.平等就業權問題:
從最高院增加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看就業歧視
https://mp.weixin.qq.com/s/Ric76CK7YTSPpdtmGinV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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