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知名刑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金融犯罪、職務犯罪、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近期有“熊貓金元”等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犯罪的大案要案發生。這里解釋一下為何有些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發展成了傳銷犯罪。
要說傳銷,首先讓人聯想到的就是拉人頭賺錢,毫無實物產品,經過洗腦,還傻乎乎認為是干大錢的正當職業。犯罪分子用一些洗腦、反智的手段,對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輕人進行控制,通過上線發展下線的方式,在熟人、朋友之間詐騙,蹲守在一些暗無天日的角落,最后被警察蜀黍營救出來的場景。
但是數字貨幣,則似乎是跟陽光財富密切相關,頂著“去中心化”、“區塊鏈”的光環,再加上特斯拉全球總裁馬斯克的加持,在全球范圍內尤其是中國年輕人中間有著無數擁躉。比特幣被稱為“萬幣之王”,“數字黃金”,是真正的幣王,“目前市值7800億人民幣,占全球總虛擬貨幣市值52%,虛擬貨幣市值排名第一!”
特別是2020年末以來,全國法院宣判了一批有重大影響的數字貨幣案件。這些案件中,有較高比例的是傳銷犯罪。虛擬貨幣怎么跟傳銷犯罪相關?近年來在中國發生的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是如何發生的?
光環的歸光環,法律的歸法律。二者之間的連接,就看從事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是否觸碰法律的底線。
一、案例分析
先看近期的“熊貓金元”案。據新華社報道,該團伙通過群聊分享網站鏈接發展會員,新會員注冊要繳納168元的入門費,且需要分享人確認,才能取得會員資格,會員分為“學員級”“專家級”到“至尊董事”“金鉆董事”等8個級別,按照一定比例投資或發展下線后,網站根據級別,按1:1.07至1:3不等的比例,返還“熊貓種子”給會員,用于兌換“熊貓金元”。“熊貓金元”就是該平臺主打的“虛擬數字貨幣”。而“熊貓金元”價格漲跌等后臺數據均被嫌犯操作控制。
再看著名的PlusToken案(數字貨幣最著名、最典型的案件之一),在陳某、丁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判決時間2020年11月19日)中,案件事實為:2018年初,被告人陳某以區塊鏈為概念策劃在互聯網設立PlusToken平臺開展傳銷活動。PlusToken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網為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智能狗搬磚“功能,實際并不具備該功能。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并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并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將會員等級分為普通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該平臺設置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以此進行返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
這些是幣圈朋友們熟悉的平臺運營模式。但是這種模式實際上觸碰了法律底線。
以上兩個案件當事人入罪與否(“熊貓金元”案偵查階段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PlusToken案已終審判決)的關鍵,是《刑法》的規定(第224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銷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借用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的名義;
2、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3、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4、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符合這些條件的就構成傳銷犯罪。
二、什么交易模式構成傳銷犯罪?
在對虛擬數字貨幣傳銷案辯護時,刑事律師若作無罪辯護,首先要了解業務模式。有些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有層級結構,對層級結構很難提出有意義的辯護觀點,但分析其業務模式,在是否具有詐騙目的這一點上區分不同情況,可能提出有見解的辯護觀點,進而為法院采納:
(一)“空氣幣”,無任何產品,把傳銷披上數字貨幣的外衣。
這種情況下,平臺的業務模式完全是收取入門費,就很難出罪。像以上“熊貓金元”案,根據公安機關的介紹,犯罪嫌疑人炮制概念,炒作“空氣幣”,把傳銷披上數字貨幣“偽裝”,以提供虛擬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幌子,制定相關投資檔次、獎勵方式、提現規定,進行網絡傳銷。
(二)有實際的加密貨幣,但是業務模式就是收取人頭費、入門費。
央行把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特殊商品。因此,如果有真實的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加密貨幣,特別是其確實在正規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這種情況下不會認為是“空氣幣”。
但是,2013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3年意見》”)有規定: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
所以,這里的關鍵點是“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比如人頭費、入門費等都是騙取財物。
三、出罪(律師成功無罪辯護)的關鍵
出罪的關鍵還是業務模式。
除以上所述兩種入罪的業務模式以外,有些企業有團隊計酬的模式。《2013年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所謂團隊計酬的業務模式,就是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從法律規定看,團隊計酬僅僅是一種根據業績獲得報酬的方式。這種支付員工工資、合作方收益的方式在很多行業都不少見、甚至很成熟。但是團隊計酬必須是真實的。如果團隊計酬是假的,實際上還是以支付入門費、會員費為依據獲取收益,則不能出罪,律師無罪辯護很難。
《2013年意見》明確規定:“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還是傳銷罪。
四川省德陽市中院判的一個案件中,其辯護律師認為吳某龍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因該平臺投資方式沒有入門費、投資方式,并且有實在的商品產生(萊特幣)、收入來源并非是拉人頭產生的入門費、他們的發展壯大取決于銷售業績。
最后法院認為,該案要求參加者以繳納租賃“礦機"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因此對收取入門費、會員費的方式有一定的隱蔽性。并不符合《2013年意見》中有關“團隊計酬”的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參與人員自己也被騙,作為受害者也可能定罪嗎?
如果自己也被騙,受到財產損失。這種情況下該人員有雙重身份,其一是受害人,其二是行為人。作為受害人,跟其他受害人一樣參與贓款分配。作為行為人正常定罪。
五、寫在最后
似曾相識!10年前,中國銀監會辦公廳也發布《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提示P2P網貸(那個時候翻譯成“人人貸”)交易的風險。由于P2P平臺的不規范運作,對國家金融穩定構成風險,10年后,P2P清零了。
2021年5月18日三大協會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提示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央行定義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一點為法院判決認可。但是目前的一些虛擬數字交易平臺的業務模式在合規上存在問題,加上違規炒作,有可能讓風險越演越重。
對于普通人,重要的是遠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捍衛財產安全。
以上觀點,歡迎方家批評、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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