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個人接受他人贈與的股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本文通過案例的形式予以說明。
案例|困擾:
張三因特殊機緣,受贈了李四持有的陽光公司100%股權,價值1000萬元。張三聽說接受贈與要按偶然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張三拿不出這么多錢來交稅,在猶豫要不要接受李四的贈與。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列舉了九項應稅收入,受贈人因受贈取得股權的,有可能符合“偶然所得”稅目。那么就需要進一步了解“偶然所得”的內涵。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個人發生的三項行為取得的收入為偶然所得,即: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個人受贈股權取得的收入不在上述三項之列。
因此,個人受贈股權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偶然所得,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列舉的應稅收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建議:
個人受贈取得的股權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實不僅是受贈股權,除了受贈房屋以及在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作為企業以外的人受贈禮品外,個人接受其他贈與,如現金、書畫等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劉旭旭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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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公司法律顧問、商事訴訟、稅務籌劃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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