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女王在英國擁有至高無上的尊榮,雖然大家覺得空有其名,沒有實際上的權力,還不如不當這個女王。
如果大家真的這么想,恐怕就大錯特錯了。
在英國人民的心中,英國國王屬于萬世不滅的永生圖騰,對于英國的民眾而言,是英國國王創造了英國的一切,而不是英國國王屬于英國的一部分。
這里的主次關系大家要分清楚。
更深層次解釋,整個英國屬于女王,而非女王屬于英國。
也正因為這個原因,英國女王在英國民眾的心中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
13世紀時,英國王權開始衰弱。衰弱的原因是英國民間經濟高度發展,出現新興社會群體。
這些群體有錢,但是無權。為此,他們渴望獲得一定的政治權力,新興的工業資本家、工商業資本家、工業資本家,開始和英國落寞政治家聯合,開啟了削弱英國王權的運動。
1215年,英國制定《大憲章》,成為英國歷史上限制王權的開始。
《大憲章》規定:
一、除封建義務所規定的貢款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如確有必要,國王應發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長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開會,討論研究征款事宜"。
二、"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之審判,不得將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討伐"。
這兩條,大家也能注意到,英國王權的削弱始于財政和民權。
英國王權仍舊強悍。
13~15世紀末,英國兩院制開始出現,英國王權漸漸轉移至兩議院的身上。
15世紀末~17世紀中葉 ,英國實行君主專制,英國王權重新崛起,并且形成了專制王權。
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并在第二年通過《權利法案》,英國王權徹底轉移至議會身上,英王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
不過,英國王權在被漸漸削弱的同時,也獲得了四項重要的特權。
起訴豁免權、批準法律和宣布法律、對外宣戰權、內閣首相任免權。
這四項特權中,幾乎都是花架子,反正就是沒有什么權力,但是從第一項來看,英國女王如果在自己國家傷害別人,的確有起訴豁免權。
也就是說,被傷害的人壓根沒有可供申訴的途徑。
相比之下,日本天皇在傷害別人方面,則不像英國女王有特權。
日本天皇在日本歷史上類似于我們古代王朝的封建君主,但是日本天皇和英國國王與中國古代的封建帝王相比,多了一層愈加濃烈的封建色彩。
這種封建色彩,可以歸咎為“神格屬性”。
也就是說,日本天皇、英國國王都并非單純意義的實體王,而是帶有神話色彩的圖騰王,這種神格屬性,無論是在英國,還是在日本都表現的十分明顯,當然,也并非這兩個國家的民眾比較腐朽封建。而是因為這兩個國家幾千年來的歷史文化熏陶就是如此,類似我們中國人常常為自己泱泱五千年文明、身為炎黃子孫而自豪一樣。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歷史上,天皇權力始終不固定,日本的天皇有時候會和中國古代的封建帝王一樣,成為傀儡。
傀儡天皇更是常有的事情。但是,日本天皇在日本歷史上卻極少有被直接廢除或者禪讓取代的時候,即便是在幕府將軍統治日本時期,那些幕府將軍也始終選擇保護日本天皇,不會直接將其殺害,因為一旦殺害,日本的民眾就會引起波動,也正因如此,日本天皇從古至今都一致完美的保持了“神格屬性”。
明治維新至二戰結束以前,日本天皇權力高度發展,在日本天皇的高度吹噓下,日本天皇的神格屬性愈加強化,同時也愈加深入人心。那時候日本民眾對于天皇是以神來崇拜的,并非單純意義上的天皇。
日本天皇投降時,還神神道道的說“神靈,神靈”之類的話。
如此,則朕將何以保全億兆赤子,陳謝于皇祖皇宗之神靈乎!此朕所以飭帝國政府接受聯合公告者也。
朕對于始終與帝國同為東亞解放而努力之諸盟邦,不得不深表遺憾;念及帝國臣民之死于戰陣,殉于職守,斃于非命者及其遺屬,則五臟為之俱裂;至于負戰傷,蒙戰禍,失家業者之生計,亦朕所深為軫念者也;今后帝國所受之苦固非尋常,朕亦深知爾等臣民之衷情,然時運之所趨,朕欲忍所難忍,耐所難耐,以為萬世之太平。
朕于茲得以維護國體,信倚爾等忠良臣民之赤誠,并常與爾等臣民同在。若夫為情所激,妄滋事端,或者同胞互相排擠,擾亂時局;因而迷誤大道,失信義于世界,此朕所深戒。宜舉國一致,子孫相傳,確信神州之不滅。念任重而道遠,傾全力于將來之建設,篤守道義,堅定志操,誓必發揚國體之精華,不致落后于世界之進化,望爾等臣民善體朕意。
1945年,10月,在日本投降后,美國對日本進行憲政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是否要進行徹底的憲政改革,抹除日本軍國主義思潮,廢除日本的天皇制,推行西方世界口中的、真正的民主政治。
結果民調的數據是:95%的人強烈支持天皇制,反對的只有5%。
主導日本憲政改革的麥克阿瑟無奈,他最后采用了折中的方法處理了這件事情。
他下令要求日本天皇,可以保留天皇制。
但有一個十分重要的條件,就是務必要讓日本天皇永去神格,成為實體天皇。
后來,日本天皇對外公布《人間宣言》,公開宣布我是人,我不是神,據說當時的日本老百姓哭的稀里嘩啦。
“朕與爾等國民之間的聯系,一直都是由互信互愛而來,非僅依神話和傳說而生,也不是基于,‘天皇是現世神明、日本國民比其他民族更加優越,從而應該支配世界’此等空想的概念。”
同時頒布《皇室典范》,具體規定的天皇的具體權力。
一、天皇僅在經濟上享有部分特權,如從國庫領取的皇室費,不征收所得稅。
二、國家負擔皇室的所有費用,天皇及其皇室成員無需參加工作。
三、天皇及其皇室成員必須遵守法律,并依照法律行使其權利,如若犯罪當然也要接受處罰。
這里面的第三條已經明確指出,天皇犯法與庶民同罪,所以,對于日本天皇如果在本國隨便傷害別人,是需要付出代價,接受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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