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理律師事務所王斌律師、李天欣(實習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以法院最終出具調解書結案。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對兩位律師的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十分認可,于是贈送錦旗,以表謝意。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誠然,訴訟離婚的方式具有較強的對抗性,但選擇訴訟離婚不見得一定會導致雙方對簿公堂。家理律師用以訴促調的訴訟策略,以一種和平的方式幫助飽受家暴之苦的當事人順利解除婚姻關系,幫助當事人走出陰霾。
一、案情簡介
2015年,李女士與王先生確認戀愛關系,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未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經常因瑣事爭吵,多次對李女士實施家暴,造成其軟組織挫傷且皮膚有明顯傷痕。2020年,男方再次對李女士實施家暴,導致李女士不堪忍受,遂與男方正式分居。
分居后,雙方多次就離婚事宜進行協商,男方要求李女士以支付30萬元為條件。為了結束苦不堪言的婚姻生活,李女士向男方支付了30萬元,但男方食言,使得協議離婚未果。無奈之下,李女士遂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二、辦案經過
家理律師事務所指派王斌律師為該案件的主辦律師,李天欣為輔庭律師。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師在對案情進行全面了解的基礎上,通過案例檢索,結合各地法院的經典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積極主動向李女士釋明其對房屋、車輛、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合法權利。
經與李女士多次溝通,明確其訴訟請求為解除婚姻關系即可,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爭奪后,家理律師制定了以訴促談的訴訟策略,順利將案件進行立案,經與男方的多次溝通,男方最終同意離婚。
三、案件結果
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簽署調解筆錄,法院最終出具調解書結案,使得李女士擺脫了這段不幸的婚姻關系。
四、家理律說
家理律師提供的訴訟策略為當事人提供了雙重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即使調解無效,如果一方存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法院也應當判決離婚。
本案中,男方存有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即使該案未能在調解階段達成我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最終判決也會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而值得慶賀的是,在調解階段,就已經達成了我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取得令當事人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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