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楊浦警方接到多名群眾共同反映稱一戴姓女子向他們借款,但均未在約定時間內還款。民警進一步了解后得知戴某借錢的理由各不相同,如“表哥癱瘓、母親生病、堂哥做生意”等且初步統計涉及金額約70萬元。并且借到錢款后戴某便將其揮霍一空。
經調查,戴某平時開銷較大,喜歡購買奢侈品,自己的工資不能滿足日常開支需求。所以近幾年陸續向身邊同事或朋友編造各種謊言借款,每次被催要還款時就以“能拖一天是一天”的心理繼續搪塞。直到民警對戴某進行傳喚時,戴某依然沒有發覺事情的嚴重性,對警方稱“我只是向他們借錢,還給他們就是了。”但顯然為時已晚,戴某現已涉嫌詐騙被楊浦警方依法逮捕。
一、“借錢不還”為什么涉嫌詐騙罪?
根據《刑法》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或隱瞞真相等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的行為。
本案中,戴某借錢不還為什么會被警方認定為詐騙呢?
原因就是警方認為戴某行為是一種借貸式詐騙,即戴某借錢就沒打算償還,其已經不屬于民事糾紛,而是刑事詐騙行為。
二、民間借貸與刑事詐騙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實際生活中借錢到期不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借款人因為自然災害或者經營不善、市場行情變動等而無力償還,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像戴某一樣,其借錢的目的根本沒有打算去償還,也沒有能力去償還,這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并非普通的債務糾紛,而是有可能涉嫌詐騙!
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認定
我們知道涉嫌詐騙與否關鍵在于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行為人往往會拒不承認,那該怎么辦呢?此時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就需要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完成。以本案為例,我認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戴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借款理由
戴某以借款的名義向出借人發出邀約必然存在借款理由,借款理由作為借貸關系發展的最初要素,是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的客觀表現之一。在正常的借貸關系中,行為人提出的借款理由一定是客觀、真實的、利率是符合經濟規律的。而在詐騙行為中,可能存在編造虛假借款理由進行欺詐,作為實施詐騙行為的一部分。戴某編造如“表哥癱瘓、母親生病、堂哥做生意”等理由顯然不是正常的借貸關系。
2.還款能力
戴某在借款的過程中是否具有還款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還款能力的現實可能性,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有實際履行的能力。
3.還款行為
戴某的還款行為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還款的程度,戴某是完全的履行約定,按約定進行還款,或者說戴某從未按約定履行過還款義務。另一方面,戴某在約定時間不能還款后是否積極承擔違約責任,是否在努力改善自身經濟能力。
4.財產處置
行為人的財產處置的方式是否違背發起借款的理由和約定,與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背道而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的處置方式往往不僅違背借款理由,還違反經濟規律,不具有可持續性。比如存在肆意消費滿足個人欲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在自身不具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填補債務窟隆等財產處置行為。
據報道,戴某借到錢款后大多用來購買奢侈品和日常高消費,很快將錢揮霍一空。
5.事后行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在取得財產后往往不打算還款,會采取隱匿、躲藏、轉移償還資產的行為。在實踐中,行為人若自始至終沒有還款,騙取錢財后,大肆揮霍,還銷聲匿跡。那也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戴某已經被警方逮捕,具體調查細節我們還不得而知,但就目前根據新聞報道來看,戴某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為借錢不還只是民事行為,倘若借錢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那你也將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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