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男子酒后拿廢鐵去女子經營的回收公司變賣,看女子一人,居然意圖發生關系。
黃某某系壯族人,沒有上過學,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農民。這天晚上,黃某某獨自一人在家喝酒,喝后,黃某某想起家里有廢鐵,于是拿著廢鐵去附近的廢品站變賣。
黃某某拿著廢鐵來到被害人韋某某經營的回收有限公司。雙方稱好廢鐵后,韋某某給了黃某某錢。可是雨越下越大,黃某某只好留在店里躲雨。
黃某某四處觀察,見店里只有女老板韋某某一個人,又值深夜、雨夜,黃某某遂產生了奸淫的想法。
隨后黃某某趁被害人韋某某不備之際,強行將被害人韋某某推進房間按倒在床上并扯下褲子,欲強行發生性關系。
韋某某一直強烈反抗并大聲呼救,幸好,有人及時趕到,阻止了黃某某的行為。(案件來源:12309檢察網)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黃某某的行為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黃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等等。
本案中,黃某某利用身為男子的優勢條件,用力量壓制韋某某反抗,強行將韋某某推進房間按倒在床上并扯下褲子,違背了韋某某的意志,使用了暴力手段,意圖發生關系,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黃某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幸好有人及時趕到,黃某某的行為沒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強奸一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黃某某未遂,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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