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州發生了這樣一件奇葩的案件,男子50元按摩服務,在脫掉褲子后變成了698元,男子覺得被套路了,拿出手機錄像保留證據。
李兵來到貴州后,入住了一家酒店,時間不長,門外響起了敲門聲,李兵打開門后,發現外邊站著兩名女子,李兵以為這兩名女子走錯房間了,正要詢問時,女子微笑著問李兵是否需要按摩的服務,一次性只需要收費50元。
李兵覺得價格不貴,再加上自己身體有些疲憊,有了想按摩的想法,李兵之前也去過按摩店,但是這種上門服務的并不多見,李兵也擔心這種服務不太正規。
正在猶豫時,另一名女子對李兵說,自己是這家酒店的經理,保證都是正規服務,不吭人。
李兵見酒店的經理都擔保了,就同意做按摩。女子進屋后,就開始給李兵做按摩,剛開始服務也還正常,可服務進行了一半以后,女子突然脫掉了李兵的褲子,開始做另一個項目,李兵誤以為是額外贈送的項目,便沒有拒絕。
服務結束后,李兵按照約定準備給對方50元錢,可是對方居然說數目不對,做的項目是698元的,李兵納了悶了,不是說好的50元嗎?怎么變成698元了?
女子解釋道,洗腳按摩確實是50元,但李兵加了項目,那就是698元,李兵說我沒同意加項目啊,女子繼續說道,在脫你褲子時,你沒拒絕,就表示接受項目了。李兵覺得自己上當被套路了,立刻拿出手機錄像保留證據。
女子當即說道,你隨便錄,錢必須支付。李兵身在外地,不想多糾纏,無奈之下給了對方600元錢。
李兵回家后,越想越不對勁,覺得自己被騙了,就把自己的經歷分享在了網上,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酒店也對此事回應稱,當時服務的兩名女子根本不是酒店的工作人員,是從外面進入酒店停車場后乘坐電梯直接上去的。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兵加項目后支付600元的行為是否合情合法呢?酒店對這件事是否有責任呢?
釋案說法
這件事的關鍵性問題就在于李兵加的項目是什么?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一、如果李兵加的項目是違法的,可能涉及到的是賣淫嫖娼行為,這種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李兵支付的是嫖資,不能作為消費者對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李兵在嫖娼后,嫖資不僅不能追回,還要面臨行政拘留、罰款的處罰,同樣涉案的兩名女子也要給予處罰。
二、如果李兵加的項目是合法的,李兵就是適格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該名女子在進入李兵房間后,明確表示按摩服務只需50元,在給李兵加項目時,也沒有明確告知李兵,只以李兵沒有拒絕就視為同意作為辯解。
李兵作為消費者,其有權利知悉自己接受的服務價格,女子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犯了李兵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權。
根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李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二人之間的民事行為,要求對方返還600元。
三、本案的酒店是否有責任呢?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眾所周知,酒店是公眾場所,一般情況下都可以隨意進出酒店,涉案的兩名女子是從地下停車場直接進入酒店房間,如果發生任何事,都需要酒店來擔責,有點過于苛刻,酒店也基本保障了住宿人員的安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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