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州凱里市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男子用撿來的鑰匙進入他人家中偷雞蛋,被發現后用刀子抵住被害人脖子,威脅不讓報警后離開,檢察機關認為該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
1997年出生的孫曉寧上完大專后,來到了貴州凱里市,這天孫曉寧在凱里市東門街的一個鐵門地毯上撿到了一串鑰匙。孫曉寧覺得這串鑰匙是該樓門住戶的。
第二天,孫曉寧用撿來的鑰匙套開該棟樓一樓的一家住戶,進入被害人王澤強家中,發現家里沒有人,就拿走了兩個雞蛋和現金180元。幾天后的晚上,孫曉寧再次開門進入王澤強家偷了幾個雞蛋食用。
又過了幾天后,下午14時50分許,孫曉寧再次開門進入王澤強家中找點東西拿走,就在孫曉寧找東西的過程中,王澤強回到家中,發現家里進人了,王澤強就要報警,孫曉寧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住被害人王澤強的脖子不讓其報警,慌亂中劃傷王澤強下巴和手指,王澤強答應不報警后孫曉寧逃離現場。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孫曉寧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呢?
釋案說法
一、孫曉寧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搶劫罪
事情發生后,有網友評論,孫曉寧就是拿了幾個雞蛋、一百多元錢,怎么就構成盜竊罪和搶劫罪呢?
那么,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孫曉寧的行為呢?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孫曉寧盜竊的數額確實不大,但是孫曉寧進入被害人王澤強用于居住生活的家中,系入戶盜竊,該行為沒有數額的限制,只要是進入被害人家中實施盜竊,就構成盜竊罪,對孫曉寧前兩次進入王澤強家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孫曉寧第三次進入王澤強家中,被發現后,用刀抵住王澤強脖子,并威脅其不要報警的行為,已經不僅僅構成盜竊罪,而是轉化型的搶劫罪。該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澤強發現家里進人后,欲報警讓警察對孫曉寧實施抓捕,在此過程中,孫曉寧用刀子威脅王澤強不讓報警,并將王澤強劃傷,屬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二、孫曉寧應當如何處罰呢?
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 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孫曉寧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搶劫罪數罪并罰,最低也要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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