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是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從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中剝離出來的,成為了刑法中新的罪名。雖然該罪名的設立經歷了較長時間的司法實踐,但對輔警能否成為襲警罪的犯罪對象一直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實務存在分歧和爭議,且各個地方認定的標準不一,不利于定罪量刑的統一。
贊同觀點認為:根據《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從事警務執法活動,是對警察權的一種輔助行使,與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實為一個整體。因此,對正在協助執行警務活動的輔警進行暴力襲擊,客觀上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構成襲警罪。
反對觀點認為: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是在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不屬于執行職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3條也明確將輔警認定為“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可見,單純就身份而言,輔警不能成為襲警罪的對象,襲擊輔警的行為也不能構成襲警罪。
第4條規定,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只能在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輔警雖是公安機關聘用人員,但并未被賦予行使該組織執法活動的資格,一旦其獨自執行職務或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規定的不得參與的相關執法活動的行為時,就不能說是 “依法執行職務”。對于此種情況下發生的暴力襲擊輔警的行為,自然也不能認定成立襲警罪。
筆者認為:襲警罪的設立,其目的就是保護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并維護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權威。囿于現實狀況的復雜性和對刑法條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實踐中對襲警罪保護對象等存有分歧,亟須出臺司法解釋統一規范,以便更加精準打擊襲警犯罪,維護警察執法權威,鞏固和諧警民關系。為此建議:
一盡快完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完善輔警在民警帶領下履行職責時可以成為襲警罪犯罪對象具體化、明確化;從而作為辦理襲警類案件的依據,形成統一,化解爭議。
二檢察機關辦理襲警案件時應當全面審查職務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謹慎入罪。警察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執行職務,受到法律保護。但不文明不規范執法激化矛盾、引發行為人反抗,如警察履職時不當使用強制措施,行為人使用輕微暴力抵抗的,就不宜認定為襲警罪。同時,檢察機關在辦理襲警案件時,應當充分運用法律政策正確處理嚴與寬的關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綜合考量犯罪手段、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三加強法治教育及普法宣傳。通過普法長廊、法治進社區、進企事業單位的法治宣講,將一些暴力襲警案件作為典型案件加以宣傳,震懾不法分子,使其不敢挑釁法律權威,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警察執法權威、鞏固警民和諧關系的良好氛圍。(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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