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陜西銅川市的蘇先生怎么都沒有想到,自己開一家燒烤店,讓親戚的兩個孩子來幫忙,怎么就成了雇傭童工,怎么就要被罰兩萬五呢?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蘇先生和妻子經營一家燒烤店,夏天是燒烤的旺季,生意還不錯,夫妻倆很忙,于是掛出了招聘的牌子。根據張先生對記者描述:去年有兩個孩子來應聘,張先生看著年齡不大,就要他們的身份證,直到第二天還未能提供,就把他們辭退了,當時也沒有發(fā)工資,誰知道這兩個孩子就把張先生告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
而那時鄉(xiāng)下親戚來電話,說孩子在家里沒人管,擔心孩子整個暑假在家里鬧騰,主動提出去幫張先生的忙,也順便讓孩子體驗生活的艱辛。
既然親戚開了口,張先生也就答應了,燒烤店沒有累的活,無非就是幫忙客人擺碗筷,送去烤制好的串串,等客人走了收拾桌子,活也不太累,十二三歲的孩子能干。
就這樣,鄉(xiāng)下親戚的孩子來到了張先生的燒烤店里,還帶來了一個同學,沒過幾天,勞動監(jiān)察部門來了人,見張先生的店里有兩個孩子,于是建議張先生有兩個孩子簽署了勞務合同,不料張先生簽完之后,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人又來了,這次是來處罰的,拿出了張先生簽署的勞務合同,說張先生雇傭童工,罰款兩萬五。
張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認為“親戚之間相互幫忙,沒想著讓孩子賺錢,不知道咋就成童工了?”
這件事鬧得很大,張先生在網上呼吁,說勞動監(jiān)察部門涉嫌釣魚執(zhí)法,誘騙他簽署勞務合同,又罰了他。
張先生告訴記者:當初他們說簽了合同再把孩子送回去就沒事了,我們也沒當回事,但是今年6月9日我們收到了法院的執(zhí)行裁決,還把我名下的車都凍結了,我覺得很冤枉。
而記者采訪孩子家長的時候,孩子的家長說:當初想著這事也沒有啥,就當是讓娃來這里鍛煉一下,沒想到還連累親戚被處罰了,太不好意思了。
記者也采訪了銅川市勞動監(jiān)察保障支隊,該支隊認為“雇傭童工事實存在,處罰手續(xù)符合規(guī)定”。
對于張先生質疑“釣魚執(zhí)法”的問題,銅川市勞動監(jiān)察保障支隊審理科科長嚴先生向記者透露:沒有“誘騙”,也不存在釣魚執(zhí)法,我們關于童工的認定是多方面的,《暑期工勞務合同》只是一個佐證,我們還有當時調查的筆錄、孩子工作的既定事實視頻、店家承認孩子在此工作的筆錄等多方證據進行相互印證。
嚴先生認為,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雇傭童工,讓孩子補簽《暑期工勞務合同》只是一部分證據的補充佐證。
嚴先生還向記者出示了他們執(zhí)法的現場錄像,在錄像中,孩子回答執(zhí)法人員“說的是1500元,每個月10號,但是還沒有發(fā)。”
銅川市勞動監(jiān)察部門提供的《責令改正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顯示,該燒烤店在2022年7月18至19日招用未成年人張某、張某某時長為2天;7月1日至7月26日招用未成年人王某(親戚的孩子)從事服務員工作,時長26天;6月24日至7月26日招用未成年人某某(親戚孩子的同學)從事服務員工作,時長33天。店方以上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而蘇先生燒烤店招用的孩子均未滿16周歲。
在這個事件中,燒烤店老板明顯不厚道,他對記者說,親戚的孩子,是親戚要求來幫忙的,來的時候帶來了一個同學,可是從勞動監(jiān)察部門想記者出示的處罰文件看,兩個孩子來燒烤店的時間明顯不對,是同學先來(是6月24來的),然后才是親戚的孩子(7月1日來的)。至于被張先生辭退的那兩個孩子,則是7月18日來的,只干了兩天。
我們可以這么認為,燒烤店的張老板有花小錢雇傭童工的想法,否則也不會給孩子開工資,如果真是親戚的孩子來鍛煉,一般不會和孩子談工資問題,干完活之后,直接給親戚多少錢,算是報答。
另外,張先生對于辭退的那兩個孩子,并不是孩子拿不出身份證(只是他那么對記者說說而已),應該是孩子干活不利索,或者是外來的孩子,感覺有些不靠譜,又或者那兩個孩子與張先生親戚的孩子起了矛盾,這才辭退了那兩個孩子。
如果張先生不想低價雇傭童工,在孩子上門應聘的時候,問一下年齡就行,根本不會留下他們,因此可見,張先生明擺著就想低價雇傭童工。反正這些活,孩子也能夠干,如果請一個成年人,一個月至少三四千塊。這才是張先生的小算盤。
不管怎么說,兩個孩子干了兩天,付出了勞動,如果張先生真有心,好歹給孩子一點錢,這才是有良知的人。
我們再來說說張先生對記者說的“孩子告狀”的事,兩個孩子干了兩天活,一分錢沒有拿到,他們怎么知道去勞動監(jiān)察部門告狀?別說孩子,就是成年人遇到這樣的事情,也很少有人去勞動監(jiān)察部門告狀的,可見張先生的內心有多黑暗。
勞動監(jiān)察部門真的“釣魚執(zhí)法”了嗎?我看并沒有,執(zhí)法有道,都是按照程序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在《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yè)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張先生雇傭了四名童工,其中一名童工的雇傭時間為六月和七月,因此處罰兩萬五,是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
對于張先生這種奸商,我認為還是處罰得太輕了,應該重罰!
大伙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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