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森林資源是我國的重要自然資源,卻偶有因法律意識淡薄,未經許可濫伐林木、盜伐林木的行為存在,這些行為不僅破壞自然生態環境,還有可能會觸犯刑律。
余某無證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被告人余某跟江某購買位于象州縣寺村鎮某村背嶺的馬尾松林木。后余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砍伐上述林木。經鑒定,被濫伐的林木總蓄積量為32.9立方米。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余某有前科劣跡,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余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23年5月24日,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余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陳某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途經被害人韋某的桉樹林地時,發現幾十棵被風吹倒的桉樹,遂產生盜伐犯意。2022年9月底至10月初,陳某先后六次到韋某的桉樹地盜伐,并將所盜伐的木材拉回家中放置,其中18條桉木留在家中做頂筒用(2022年11月23日已發還給被害人),其余的木材拉到板廠出售,共非法獲利684元。經鑒定,被盜伐的桉樹蓄積量為3.26立方米;被盜伐速生桉樹原木的市場價格為1899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林木,數量較大,構成盜伐林木罪。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2023年6月26日,法院以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給韋某經濟損失1899元。
濫伐林木罪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盜伐林木罪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文稿:姜 靜
編輯:孟藝穎
初審:何玉鳳
終審:覃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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