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黃埔海關緝私局開展“HP2023-02”打擊水客渠道走私專項行動,破獲特大手表走私案,查獲走私名表4158塊,案值3.6億元。手表作為奢侈品,不僅價值高,稅率也高,往往僅走私一兩只手表,就已經達到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立案標準。
走私手表的案件,多數都是采用水客走私的方式。往往由貨主在境外采購了品牌手表,或者委托他人在從日本、加拿大、歐洲和我國香港地區等地采購高檔品牌手表,之后由水客攜帶入境,入境后再郵寄給貨主。
走私手表類的案件,除了當場查處的現貨以外,往往會通過調取涉案人員的物流數據,水客費用支付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購買手表的圖片等形成證據鏈條,從而判斷實際攜帶走私進口的數量和價值,以作為偷逃稅款的計核依據。
一、手表的稅率是多少?
手表的稅率要區分其作為貨物還是物品。如果是根據物品來征稅的話,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被認定為高檔手表,稅率為50%;而完稅價格低于人民幣10000元的,是普通手表,稅率為20%。
如果是根據貨物來征稅的話,首先要確定歸類,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進行簡單列舉: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上述手表如若完稅價格≧10000元/只,消費稅為20%)
如果是能夠明確產地的手表,比如說瑞士手表,關稅可以適用瑞士協定關稅稅率,以商品編號為“91011100僅有機械指示器的”手表為例,瑞士協定關稅稅率如下:
二、走私手表的價格如何認定?
以水客帶貨形式進境的貨物大多是貨主在境外購買、進境后進行銷售,或事前按訂單境外購買再境內銷售,因此,貨主的購買價格往往就是實際成交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的規定,涉嫌走私的貨物能夠確定成交價格的,其計稅價格應當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如果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則依序按海關所掌握的相同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海關所掌握的類似進口貨物的正常成交價格、海關所掌握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國際市場的正常成交價格等價格方法確定。
實踐中,辦案部門在沒有證據查證關于手表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的情況下,往往會以價格認證中心或者第三方檢測評估機構的估價作為完稅價格,再進行倒扣得出計稅價格,從而計核出涉案手表偷逃稅款的數額。
三、走私手表的行為除了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嗎?
一般而言,走私手表構成犯罪的,通常只被評價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倘若涉案手表的表帶材質為某些蟒蛇皮、鱷魚皮等瀕危動物皮的,則有可能同時涉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的罪名,有可能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如果走私的手表既有普通手表,也有使用了蟒蛇皮作表帶的手表,且在兩類手表均達到兩罪立案標準時,則有可能數罪并罰。
四、貨主,會被認定為主犯嗎?
影響主從犯認定的關鍵在于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走私手表案件多表現為貨主委托水客從境外走私手表進境,往往包括下單采購、通關、國內運輸等多個環節,其中通關環節是主要環節,是誰決定走私方式、攜帶或者組織人員攜帶手表入境,以及當事人在整個環節中參與程度等等都影響主從犯的認定;實施攜帶手表入境或者組織水客的通關人員往往會構成主犯,而未實施走私入境行為,僅僅是采購以及委托水客通關入境的,或者并不知道受委托方是如何走私入境,而僅僅是在國內收貨的國內貨主角色,雖然沒有像包稅走私案件中,存在明確的案例和條文,對在支付包稅費后就放任其他單位采取任何形式通關、只關心本單位貨物而不參與通關環節的貨主單位,可以認定為從犯的規定,但是目前的走私手表判例中,存在對于未實施直接走私行為的“國內貨主”認定為從犯的情形。
五、購買走私進境的手表,同樣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由于走私進境的手表往往比市場同類價格便宜數十萬,一些消費者抱著僥幸心理,往往會購買這些走私進境的手表,對于手表的來源,有的賣家會毫不掩飾,有的也是彼此心知肚明。如若實施走私行為的水客或者國內貨主被立案偵查后,往往在調查過程中會牽涉到這些消費者。
對于購買走私手表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以走私罪論處。這種屬于以走私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往往需要結合購買人是否知道該貨物、物品系走私進口的主觀故意來判斷,如果消費者明知道是走私手表而直接向走私行為人購買的話,且購買走私手表的涉稅金額個人達到10萬以上,單位涉稅金額達到20萬以上,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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