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痹摱豆べY實際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未簽普通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另一種是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無論哪種,性質是一樣的,適用的稅法規則也是一樣的,我們統稱為“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另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的二倍工資是指除正常發放的工資外的第二倍工資,并非全部的二倍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勞動爭議中常見的賠償項目,該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性質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性質決定著該二倍工資是否需要納稅。一種觀點認為是“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一種觀點認為是侵權賠償款,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不用納稅。
觀點一:屬于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工資、薪金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關鍵就在于對“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的理解,因為有“任職或者受雇”,所以才需要簽勞動合同,所以才有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因此,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屬于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筆者在12366平臺上咨詢了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地的稅務局,均回復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交稅。其中,北京稅務局是在12366上直接書面回復,其他稅務局是電話口頭回復。
觀點二:屬于侵權賠償款,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不用納稅。
剛提到對“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的理解,按馬哲唯物辯證的觀點,聯系雖然具有普遍性,但也具有客觀性,不能強行聯系。工資、薪金所得,顧名思義,就是因勞動獲得的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列舉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等均屬于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獲得的回報,“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與前面列舉的事項應該具有同質性。而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卻不是勞動者勞動獲得的回報,與前面列舉事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此,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應該為“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所囊括,不應該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此外,未簽勞動合同屬于侵犯勞動者利益的行為,屬于侵權賠償,勞動者獲得的二倍工資是權益受侵犯后的賠償款,而不是工資,而賠償款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因此,勞動者獲得的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4作出的 (2019)粵0305執6314號《楊麗麗、深圳桑達電子設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中載明:“本院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及相關稅務機關的回復,現向雙方釋明:……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均屬于懲罰性賠償,不視為個人因任職受雇取得的勞動所得,法院判決賠款不屬于個人所得項目的內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申請執行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5301.3元不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被執行人就申請執行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5301.3元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錯誤。”
另,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深中法執復字第89號執行裁定書中也作了相同認定,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不視為個人因任職受雇取得的勞動所得,法院判決賠款不屬于個人應稅所得項目的內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筆者在12366上咨詢的稅務局中,上海稅務局未明確回復二倍工資是否應納稅,僅告知攜帶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詳細咨詢,或許上海稅務局的口徑是有利于納稅人的。
二、個人觀點
“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第二種理解,即 “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列舉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等事項應該具有同質性,該觀點系本人的原創分析,我個人是傾向于二倍工資不應該納稅的。但稅務機關擴大解釋“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的內涵在當前似乎是普遍現象,納稅人如果不服的話,可通過司法救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也是消除爭議、凝筑共識的過程,甚至可能會推動稅務總局發布規范性文件來統一口徑,也是在推動我國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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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3年9月19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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