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村民張宗留,于2009年經合法審批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了7000平米的養殖場房,但10年后的2019年卻遭到了朝霞街道辦事處以違建為由的強拆。對此,不僅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給張宗留出具了其被拆養殖場房并非違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終267號終審行政判決書也撤銷了寶坻區法院駁回張宗留索賠訴求的(2019)津0115行初70號行政判決,并認定了朝霞街道辦事處對張宗留的強拆行為違法。特別是朝霞街道辦事處于2022年11月26日在給張宗留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自己也承認了其對張宗留養殖場房的強拆沒有《違建認定書》和《強拆決定書》,可見其對張宗留養殖場房的強拆不僅沒有依據,也未履行程序,并也已被法院判決違法。
《最高法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對張宗留養殖場房的強拆被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判處違法,后張宗留卻至今也仍還未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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