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批復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認證結果僅限出口企業境外使用?!?/p>
這次調整有兩大突破,一是境外專業機構無需取得業務資質,就可以在海南從事業務。這類似于資質互認,如果你在境外已經取得了某種資質,到海南就不需要再重復取得了。雖然這里僅限“境外認證機構”,但不排除未來擴展到境外其他機構,以及擴展到個人,比如境外會計師、律師、醫生等專業人員的資質,海南予以認可。
二是境外機構“無需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就可以在海南從事經營活動。沒有營業執照也能營業,這個突破有點大。當然,這里僅限“出口產品認證業務”,并且認證結果僅限“境外使用”,這就可以理解了,反正境外認就行。沿著這個思路,其他僅在“境外使用”的,比如境外需要的公證書、財產證明、審計報告等,如果需要境外機構來出,是不是也可以放寬政策,無需辦執照。
從這個意義來說,本次調整行政法規雖然是一個個例,但不排除未來變成某種規律或者說普遍現象,“最高水平開放”就是這樣一步步形成的。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公布以來,國家已多次在海南暫時調整實施行政法規,總體方向是將不符合“國際自由貿易港”發展方向的條款“排除”海南,給海南打開“自由便利”的大門。以下是我們的不完全統計:
這些調整,對加速海南“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有很大的幫助。
但僅有這些,還遠遠不夠。畢竟自貿港是一個全新事物,涉及到眾多條條框框需要打破,也都需要調整法律法規。
如果每一個條條框框的打破,都需要自下而上逐級請示,最終批復下來,這個時間是非常漫長的。
好在的是,國家早已通過“立法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兩部法律授權海南自主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p>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十條“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以下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p>
我們來看看具體的用詞,“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這意味著需要遵循的是原則,而不是每一個條款都不能打破;“就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這意味著限定為“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其他方面不行。大致可以理解為跟經濟活動相關的,特別是涉外的,允許海南自主立法“大膽創新”。
海南也已經開始行使自貿港立法權,據不完全統計,省人大常委會已通過以下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
這些法規有沒有達到總體方案要求的“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解放思想、大膽創新,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建立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政策制度體系”,暫時還難以判斷,希望有通曉國際經貿規則的專業人士來點評一下。
我個人建議,我們應發起一場轟轟烈烈的,全民參與的“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活動,讓社會公眾來審視我們現有的每一條經貿規則,凡是與“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有差距的,都一一提出來,爭取通過自貿港立法權逐一解決。
不容諱言,在總體方案頒布3年半后的今天,在最初的新奇和興奮消失以后,社會公眾已經對自貿港有了審美疲勞,失望情緒在部分人群中蔓延。
在這個階段,在自貿港封關運作前的疲倦期,我們應該重新回到“總體方案”回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找尋我們沒有落地的政策,重溫我們沒有落實的法條,一一落地,一一落實。
因為在這兩部海南自貿港基礎文件中,已經構想好了海南自貿港的未來,只要我們回歸初心,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真正做到“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不愁自貿港建設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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