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民生領域計量專項執法行動,聚焦民生關切的重點問題,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現將查處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邢氏阿木龍蝦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4月,蚌埠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市局計量科、市計量院對當事人使用電子秤暗訪檢查。檢查發現,店內在用電子計價秤未貼有強檢合格標志,當事人無法提供檢定合格證及檢定證書。該電子秤送檢專業機構被確認為含作弊功能計量器具。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和沒收違法所得19446元,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蚌山區洪志盱眙龍蝦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4月,蚌埠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市局計量科、市計量院對蚌山區洪志盱眙龍蝦館在用電子秤暗訪檢查。對當事人使用電子秤進行現場檢測時,放上500克砝碼顯示700克。該電子秤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和沒收違法所得20000元,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經濟開發區老鋪子飯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在蚌埠經濟開發區老鋪子飯店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營業場所現場查見ACS-30型電子計價秤。執法人員將5kg砝碼放置在秤上稱量時,顯示重量為6.26kg。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對蚌埠經濟開發區老鋪子飯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和沒收違法所得5400元,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五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五河縣溝謝加油站使用未經檢定燃油加油機案
2023年5月,五河縣市場監管局對五河縣溝謝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一臺某公司生產的“三金”牌燃油加油機現場正在使用,該加油機外殼上未見有檢定合格證明,該加油機現場經五河縣市場監督檢驗所工作人員計量檢定結果為合格。經查,當事人購買該燃油加油機安裝后未報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五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整改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懷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懷遠縣陳集龍化加油站使用未經批準擅自改動的燃油機銷售柴油案
2022年11月,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對懷遠縣陳集龍化加油站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加油站有一臺加油機鉛(簽)封被破壞,加油機主板也被私自進行了改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懷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和沒收違法所得30670.61元,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懷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老邵鹽水鴨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5月,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對老邵鹽水鴨店店內在用電子秤進行檢查。現場檢測時,電子秤放置1kg標準砝碼示值為2.3kg,1.5kg砝碼示值為3.46kg。經懷遠縣市場監督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結論顯示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懷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固鎮縣劉集鎮中心衛生院使用超期未檢醫用計量器具案
2023年1月,固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劉集鎮中心衛生院在用的醫用診斷X射線設備進行檢查發現:該醫用診斷X射線設備上次檢定日期為2021年9月,根據《醫用診斷X射線輻射源檢定規程JJG744-2004》的要求,該醫用診斷X射線設備檢定周期為1年,應于2022年9月再次檢定,現已超期未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罰款500元。
八、固鎮縣連城鎮友誼商店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7日,固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城鎮友誼商店內在用的型號為ACS-30臺秤進行檢查發現:該臺秤自2023年1月購進使用一直沒有申請計量檢定。當事人使用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罰款500元。
九、蚌埠市龍子湖區伯爵煙酒便利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4日晚,蚌埠市龍子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伯爵煙酒便利店使用不合格電子秤,執法人員到達現場發現負責人齊紅林及舉報人已被執法民警帶到龍子湖區延安派出所。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現場視頻證據顯示:1、使用500克砝碼測量該店電子秤顯示重量為600克;2、舉報人在該店購買的蘋果在該電子秤上稱重顯示5.9斤,但在舉報人自帶電子秤上稱重顯示4.35斤。執法人員檢查涉案電子秤發現用500克標準砝碼測量顯示為600克,確定為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行為給予罰款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9元的行政處罰。
十、龍子湖區延安北路農貿市場李廣明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龍子湖區延安北路農貿市場在用計量器具開展暗訪檢查。在檢查到活雞經營戶李廣明攤位時,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其使用電子秤無任何檢驗標志、無鉛封,使用500克標準砝碼測量電子秤顯示550克,當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李廣明處以罰款500元,沒收違法所得30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蚌埠市龍子湖區火車站百大超市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5日,接消費者舉報,龍子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火車站百大超市店進行檢查。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現場視頻證據顯示:1、舉報人使用500克砝碼測量該店電子秤顯示重量600克;2、舉報人在該店購買的梨在該電子秤上稱重顯示5.7斤,但在舉報人自帶電子秤上稱重顯示4.7斤;3、該店負責人當場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主動銷毀不合格電子秤。該店負責人的行為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龍子湖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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