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取消了調解結案率作為法官工作考核要求后,法官就沒有像之前一樣糾結于調解。通常只是按程序詢問一下調解意愿,如果沒有的話也就不再調解組織了。但在有些案件中,法官會表現得比較堅持希望當事人能調解,這背后通常是哪些原因呢?這篇文章把筆者了解到的情形告訴大家,供參考。
一、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斷案,或者按現有依據斷案結果很可能不合理
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處理比較新穎的法律糾紛時。比如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寵物的撫養權發生爭議的案件,許多法院都是爭取調解結案。因為,如果按照《民法典》規定判決的話,則寵物不能比照孩子就撫養和探視等問題進行判決,只能把寵物作為夫妻的個人或共同財產來處理,誰出錢歸誰所有,而這樣處理忽略了平時寵物照料和感情投入等因素,結果往往不合理。
二、當事人的請求部分依據不夠,或者支持其請求的訴訟成本過高
這種情形比較常見,比如對于損失的認定,如果應當賠償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說得通,但對損失的大小又缺乏證據證明或法律推定依據的時候,法官通常就比較希望雙方就損失達成調解。因為,如果損失通過鑒定的話,則訴訟時間和成本將大大增加,原被告都有更大風險,對于小案件來說特別不值得。如果不適用鑒定,要么損失變成法官酌定,要么法官直接駁回請求,這樣處理經常導致一方上訴,沒有實質解決糾紛,所以法院會比較堅持嘗試調解。
三、發回重審,審無可審
如果被上訴法院發回重審,原審法院的法官又覺得之前已經查明,查無可查,沒有其他可以進一步審理的話,法官也會傾向于再嘗試調解。因為,這種情況下,法官如果重新出判決,會自覺很難超出原來判決的論述和結果。當然,這種情形如果法官不溝通說明,當事人也不一定知道。
四、多年的纏訟,判決已無法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有時當事人會由于一兩件事情起因,而多年多案持續訴訟糾纏,法院此前的判決沒有起到應有的定紛止爭效果,這時法官就會把工作著重放在調解上,畢竟調解過程更靈活、更貼近當事人的情緒傾訴。這種情形比較常見在家事案件或者涉及鄰里的相鄰關系糾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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