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2.非法集資有哪些特征?
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3.非法集資的常見套路?
第一步:畫餅。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塊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
第二步:造勢。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組織集體旅游、考察等,贈送米面油、話費等小禮品;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錢。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分紅,給參與人初嘗“甜頭”,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還動員親友加入,集資金額越滾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吸金”一段時間后跑路,或者因為原本就是“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4.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一條 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構成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兩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防范非法集資,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態蒙蔽雙眼。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確定風險承擔意愿,不冒險投資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6.養老領域常見非法集資形式及防范建議。
一、以提供“養老服務”為名非法集資:一些機構明顯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預交“養老服務費用”等名義,以向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為會員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資。
二、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非法集資:一些機構或企業打著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或者以長期出租養老床位、銷售養老公寓使用權等名義,通過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承諾高額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資。
三、以銷售“老年產品”為名非法集資:一些企業不具有銷售商品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免費體檢、免費旅游、贈送禮品、會議營銷、養生講座、專家義診等方式欺騙、誘導老年群體,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
四、以宣稱“以房養老”為名非法集資:一些企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打著“以房養老”的旗號,通過召開推介會、社區宣傳等方式,誘使老年人簽訂“借貸”或者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抵押房屋以獲得出借資金,再將資金購買其“理財產品”并承諾給付高額利息等進行非法集資。
防范養老領域非法集資建議:
1.要“看”,公司有無民政部門頒發的經營“養老業務”許可,有無向社會融資資質;
2.要“問”,多征詢子女、法律工作者意見,或者聽取民政、公安、人民銀行、銀保監以及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專業意見和建議;
3.要“學”,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學習報刊書籍,提升風險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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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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